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兴莲 曹琳 时间:2014-06-25
      (三)执行监督的进行程序
      执行监督进行程序是检察机关在依法立案后,运用法定的监督手段进行监督调查和审查,并以法定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的程序,是行使执行监督权的中心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调阅卷宗。包括调取执行案件的原审判卷宗及执行卷宗。
      2.审查。收到当事人对执行监督的申请或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对执行法院的监督后,检察院应进行审查,可结合前述八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可能有错误的,应当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决定不立案并说明理由。
      3.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纠正意见书。抗诉书或纠正意见书加盖院章,与相关材料一同移送同级法院。不符合抗诉和发纠正意见书条件的,应做出决定,终结监督行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法院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执行监督案件的程序
      1.对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后果是启动再审程序,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但是,执行行为是审判程序的后续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后果不必与民事审判监督一样,没有必要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29]法院收到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书后,必须由做出裁定的原执行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检察监督意见涉及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该执行行为涉及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等方式听取其意见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纠正意见成立的,立即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并制作书面文件答复提起监督的检察院;认为纠正意见不成立的,书面答复提起监督的检察院并说明理由。此外,在审理期限上,应体现效率原则,法院应在收到抗诉书后15日内立案,在立案后一个月审结,特殊情况下经过院长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2.对“纠正意见”的审理。应当赋予“纠正意见”以强制性法律效力,即确立法院对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必须审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法院接到检察院就执行案件发出的“纠正意见书”后,必须进行复查;(2)审理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3)形成书面报告,经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做出纠正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院反馈纠正处理结果;不接受监督意见的,也要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院说明理由;(4)审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七、保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的手段和机制
      (一)执行监督的手段
      1.调卷权。检察机关要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必须通过审阅卷宗了解诉讼过程、审理情况及执行中裁判、决定等事项,因此应赋予检察机关调阅法院民事执行卷宗的权力。笔者建议在修改民诉法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阅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书,法院应当配合和提供。
      2.调查取证权。对于法院的执行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是否有渎职违法行为等,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调查取证才能了解。因此,为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执行监督职责的需要,笔者建议应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询问证人以及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监督效果的保障机制
      即建立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如果提起监督的检察院不满法院的答复意见,且认为有必要继续督促其纠正错误的,应当建议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监督。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建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向其同级法院发出纠正意见书。收到纠正意见书的法院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相关案卷移送至本院,并组成合议庭对检察监督意见书涉及的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该执行行为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成立的,责令下级法院立即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同时书面答复提起监督的检察院;如果认为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成立的,书面答复提起监督的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三)相关配套机制
      1.检法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检法两院的民行部门与执行庭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包括定期对受理案件情况的通报和对一些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等。二是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制度。2009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会议的实施意见》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情形,其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涵盖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监督的某些情形,可通过与法院的进一步沟通,就对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的具体范围和情形做出规定。三是建立执行息诉工作机制。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正确、被执行人不服的,检察机关应作好申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必要时要建立和法院执行庭的联合息诉机制,共同做好执行案件的息诉工作。
      2.提请人大监督机制。如果法院拒绝接受监督或者拒绝反馈,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人大的支持,保障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
 
 
 
注释:
  [1]法院的数据来自2010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工作报告
  [2]杨立新:《现实非常需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6页。
  [4]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5]同注[4]。
  [6]孙加瑞:《我们需要怎样的执行检察监督立法》,载http://news.sohu.com/20070920/n252255858.shtml,2010年2月20日访问。
  [7]外省市案例及归纳,同注[4],第164-167页。
  [8]参见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计》,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9]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10]廖中洪:《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11]杨荣馨:《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载《人民检察》2007年13期。
  [12]同注[6]。
  [13]同注[9]。
  [14]常怡、重庆市检察院海南省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143页。
  [15]同注[14],第158页。
  [16]王莉、贝金欣:《构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17]江伟、常廷彬:《民事检察监督的改革与完善——民诉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大问题》,载《检察日报》, 2007年5月11日。
  [18]赵刚、王杏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7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19]同注[11]。
  [20]江伟:《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21]具体可参见汤维建:《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载《检察日报》, 2002年7月17日。
  [22]同注[17];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23]郑真贤:《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6779,2010年2月20日访问。
  [24]王振峰、刘京蒙:《民事执行权的构造与检察监督》,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3期。
  [25]《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四)应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26]参考了孙加瑞博士2008年在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课内容。
  [27]同注[9]。
  [28]周清华:《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立法建议》,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7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205页。
  [29]检察院如果认为执行行为的错误源于审判程序的错误,应当按照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程序提起抗诉,而不是按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提起监督。换言之,此时进行的检察监督是民事审判检察监督而不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参见谭桂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
  2.杨荣馨:《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载《人民检察》2007年13期。
  3.谭桂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4.肖建国:《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研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的另一种视角》,载《法学》2009年第3期。
  5.常怡、重庆市检察院、海南省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王莉、贝金欣:《构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7.赵刚、王杏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7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8.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9.王振峰、刘京蒙:《民事执行权的构造与检察监督》,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3期。
  10.周清华:《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立法建议》,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7集。
  11.汤维建:《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载《检察日报》, 2002年7月17日。
  12.廖中洪:《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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