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林权质押贷款的制度缺失与对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悦林 时间:2014-06-25

  三、完善林权质押贷款制度的应对措施

  1.修改《森林法》,消除林权质押贷款中相关概念上的冲突。对“林权”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的界定,可在修订《森林法》时进行弥补。通过对“林权”作出专门规定,细化林地使用权、林权流转、林权质押、林木抵押等系列具体内容,使林权改革的实践成果在法律中得以确认。一旦《森林法》成功修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相关法律规范中的冲突就可通过新法的最终适用得以解决。此外,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制定林权质押、林权流转方面的单行条例等,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规定。
  2.改革限额采伐制度,确保质押权人的合理预期。面对现行限额采伐制度给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合理预期带来的冲击,有人建议建立质押林权或者抵押林木优先采伐机制,即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设定一定比例的采伐指标给予质押人或抵押人以优先采伐权。笔者认为,这项方案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因为这样可能剥夺其他权利人本应享有的平等权利,长久使用必将引发新的矛盾。因此,最根本的解决办法,仍是构建一个既能达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目的,又尽量避免给权利人造成不利益的合理的限额采伐制度。针对这一林改难题,应当考虑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前提下,改进商品林采伐的僵化与刚性的管理办法,推行弹性与灵活的采伐限额制度。在一定期限内,限缩行政权力的范围,允许农民在采伐限额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自由决定采伐的年份和数量,让经营主体对其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同时,要设法实现公法管理与私益保护的良性接轨,具体建议为:一是林木采伐指标直接以县为单位下达,协调好农民采伐预期与国家计划采伐指标的矛盾;二是在一个限额期的5年内,当年的采伐限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三是采伐限额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年限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四是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和采伐许可证的下达,实行公示制;五是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使林权人享有的所有权在其处置权得到合理落实的态势下得以真正实现。上述措施的实施可节省众多的监督和控制成本,让林权质押贷款在这种制度化的状态中自然运行。
  3.完善登记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内部风险防控,彰显林权质押贷款的法律效力。修改有关规定,摒弃只对林权证做一个书面记载就大功告成的林权质押贷款登记制度,指导建立一个集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管理系统,以方便对林权的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并形成合理预期。同时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登记的公示公信作用,使设定质押的森林资源相关权利处于被锁定的状态,不能进行林木产权变更登记和办理采伐许可证等。
  4.积极探索林业保险业务,建立林业风险补偿金法律制度,分散林权质押贷款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向保险机构展示林业保险中隐藏的经济利益,促使保险机构积极探索林业保险业务,与金融机构等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共同拓展业务市场,分散林权质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从而为林农申请林权质押提供有力后盾。随着林业保险业务的发展,适时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保险市场进行规制。

  四、结语

  林权质押贷款作为林权改革的重要举措,本身蕴含着极大的生命力。而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积极引导、规制其良性发展,将给森林资源着上生机勃勃的绿色,给林农林场送去大展拳脚的绿色,给金融机构留下充满期待的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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