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与分割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新运 时间:2014-06-25

  2.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父母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分割。购买该房屋时夫妻的出资部分应视共同债权,按照共同债权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夫妻双方共有“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
  有限产权的房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房屋产权形式。有限产权最常见的形式是福利房,一般只出售给单位的职工。职工在购买后对有限产权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房屋产权,因为单位还拥有部分产权,但享有永久居住权、使用收益权、有限的处分权和继承权等权利。但夫妻双方在享受了一方的福利购房待遇后,另一方就丧失了再次购买本单位福利房的权利。离婚时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按以下原则处理:(1)共同协调解决。(2)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3)用暂住方式过渡。(4)用竞价的方式解决夫妻均要求分得住房,均争房屋的部分产权,而双方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有支付能力,都愿意竞价处理的,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四)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的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增值部分这两部分。在具体实践中,认定房产生利益的归属时,依房产的生成来源相异。房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的主要有两种途径:装修和出租。夫妻一方用自己个人财产为房产的所有人进行装修,属于民法上的添附,根据民法的从物附随主物的原则,添附物应当随主物一起属于产权所有人。同时,房产所有权人应支付给夫妻一方所出资的装修费用。对于房屋进行出租所产生的利益的,若房产所有人自己管理出租事宜,那么所获利益应属一方个人财产;若夫妻另一方参与和管理了房屋的出租事宜,那么租金应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对于房产的增值,一般是由于市场的调节,夫妻一方很难证明自己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有过贡献。
  总之,确定夫妻一方的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归属,首先要判断夫妻一方是否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

  二、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

  我国法律对于房产的产权归属及利益归属的问题规定了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内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财产公证婚内财产约定,财产公证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和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婚内财产公证对于解决在婚姻中的房产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对于预防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保护夫妻二人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婚前财产公证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夫妻在购买房产时往往会出现出资形式复杂化,购买形式的多元化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能在婚前办理房产公证,复杂和多元的房产情况便有了清晰的解决方式,在离婚时依照公证办理即可。当然,婚姻法中规定办理财产公证要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而不是必须的。
  (二)婚内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婚前没有公证婚后夫妻双方意愿公证的情形,这时婚内财产公证可以弥补这一问题的。对于婚内财产公证,夫妻双方按照自愿原则以协商的方式约定房产的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并达成书面协议或做财产公证。在离婚时同样以协议和公证为准。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的纠纷往往是常见的也是复杂的,只要夫妻双方能够提前做好解决这种纠纷的准备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内财产约定,那么房产纠纷问题就不会那么棘手,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至于激化,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团结有着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之一,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础之一,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房产在家庭生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解决好房产分割问题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有着积极作用。如何正确对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不仅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及合理的分配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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