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柳著文 时间:2014-09-22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缺乏相关配套立法。针对是否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目前依然是刑法学界讨论最热最具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并没有社区矫正法适用的空间,因为我们并没有制定缓刑法、假释法等,这些具体的刑罚制度都是在刑法典中作出规定。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巨大的法制差异,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其优秀法治成果,通过一系列的单行法律条文就具体社区矫正制度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完善解决。第三种观点认为,因为保证社区矫正制度能真正在中国长存下去,必须坚决的制定社区矫正法。纵观这三种观点,无一例外都承认我国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而且也都承认实践中我们存在社区矫正无法实行的问题。
  对此问题,笔者保留的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我们应当适时订立社区矫正法。理由如下:(1)目前来看,我国制定刑事执行法的可能性较低,所以不能期待刑事执行法对社区矫正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回答。(2)社区矫正已经入刑,既然我们已经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那么其作为一项制度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制定社区矫正法已经没有了制度的障碍。(3)域外立法可供借鉴。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就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比如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没过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法》等等。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我国刑法对于管制缓刑假释都规定有公安机关执行,由检察机关监督。可是,由于现实的原因,对于管制缓刑和假释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不到位,甚至存在缺位的情况。服刑人员一般只需每月进行简单的汇报就完成任务,并没有其他相关的限制和约束,这种流于形式的刑罚执行制度,早就遭受到业界的诟病和批判。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一般都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其实,我们知道,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抓捕犯罪,维持治安,而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本就不应属于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这就早就了前文所述的有些单位忙的死,有些单位死不忙的局面。按照2003年《通知》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予以配合。可是这一规定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又存在立法冲突问题,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效力较高,这一矛盾无法调和。也有学者建议,我们应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培养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专业人才。这是一个及其美好的想法,可是笔者认为,对于这一建议并不可取。一来投入巨大,劳民伤财。社区矫正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能够减轻监狱矫正的财政压力。可是,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其投入的财政恐怕比在监狱内实行矫正的付出不会少。二来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主要是协调司法系统内部矛盾,主管司法考试,参与社会普法工作等等。将社区矫正工作挂靠在司法行政机关内可以更好的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的资源,能取得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二)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
  农村是我国相对落后的地区,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都和城市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社区矫正能否实现好,运行好,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其是否能在农村地区做好。那么,为了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我们应做好那些工作呢?(1)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在广大农民的心中,犯罪应该受到惩罚,而不应得到尊重是普遍心态。这种报应刑思想根深蒂固。所以,我们应该对农民想方设法进行法制宣传,开设培训班,加大投入,利用各种途径为农民答疑解难。尤其是做好为什么要社区矫正,为什么要刑罚轻缓化的宣传工作。(2)利用群众的力量,尤其是利用群众中的党员,知识分子。形成对犯罪分子的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培养一定量的专门人员,在社会上倡导深入基层,服务农村的氛围。(3)充分利用农村自治组织的作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力量应该被充分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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