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颜超 时间:2014-09-22
  (三)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束缚
  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有力的控制工具。这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暗示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被迫服从。如此一来,相对于统治者而言的被统治者--社会民众认为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用于管制和约束被统治阶级时所用的一种手段,于是对法律产生畏惧心理。
  三、培养我国民众的法律信仰
  (一)提高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是培养法律信仰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没有较高质量的立法,法的后续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可称之为徒劳。立法机关要着眼于广大社会群众的价值取向及利益追求继而制订法律,尽可能使法律客体与民众主体的隔阂最小化。同时,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技术,因为拥有好的立法体制能为司法正常运作提供依据、保障司法质量而间接地有助于培植对法律的良好信仰。
  (二)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是法向人们展现其公正的平台,没有良好的审判方式,法当然不能很好地将其内在魅力展现于民。推进审判方式改革除了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完善制约机制外还需要司法、执法工作者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加强自身文化素质修养,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用其自身的约束力来保障审判的公平、公开与公正。
  (三)实行正确的普法教育
  法律信仰的培养不能脱离法律知识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应该是贯穿于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制教育应是潜移默化的,实行不间断的教育模式,同时这种教育应采取取悦于民的方式进行。根据不同的年龄段,针对不同的文化程度,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坚持一切触及群众日常利益的原则,采取权利为本位的普法教育,消除人们心中畏法、厌讼的情绪,使其接受法、亲近法,这样才能去信仰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应该受到至诚的信仰,只有被社会民众所信仰的法律才能将其内在的效力发挥的淋漓尽致。法治归根到底要求人们对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予以确认和肯定进而在忠实的基础上对法律产生一种归属感,并愿意为之现身的精神。法律的有效运行不能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对法律至诚的信仰。法律只有为人们所信仰,只有为民众所敬畏,才具有法治的权威。
  注释:
  ①赵震江著《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323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2]杨解君:《立法的膨胀》,在于《法学》1996年第2版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5]刘旺洪:《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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