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与比较:宪法文本描绘的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喻中 时间:2014-10-06

  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人

  与《共同纲领》描述的人的形象相比,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则是同中有异。就“相同”的一面而言,胜利的人民形象与失败的反动分子形象依然保留,这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的整体图景。“相异”的一面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战争的硝烟逐渐消散,人民“强大而有力”的形象有所淡化,或者说不像1949年那样鲜明了。取而代之的人民形象是:由各个平等的民族汇聚而成;他们以民主的方式掌握国家政权,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2)反动分子的范围进一步多元化,其中,既有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革命分子、卖国贼,还有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对于前者,一般是镇压和惩办;对于后者,是依法在一定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同时使他们在劳动改造中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3)增加了“公民”的形象。当然,“公民”并不是独立于人民与反动分子之外的第三种人,而是人民与反动分子转化之后形成的。对于“人民”而言,只要他一转身,就自动具有公民的形象。然而,对于“反动分子”而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些反动分子会被镇压,自始至终,没有转化成为“公民”的机会,但也有一些反动分子,如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经过改造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公民”。由此我们发现,“公民”是“人民”与部分改造好了的“反动分子”汇合之后形成的一种新形象。诞生这种新形象,满足了社会的正常需要。(4)增加了“劳动者”的形象,如1954年《宪法》第92-93条的规定。这些“劳动者”的形象是由“公民”派生出来的,因为第91条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处于劳动状态下的“公民”就是“劳动者”。换言之,“劳动者”描述了公民形象的一个侧面。除了“劳动者”形象,“公民”还可以在政治活动中成为“选举者”或“被选举者”,等等。

  以上“相异”的四个方面表明,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是多维的、立体的、交错的。其中,胜利的“人民”形象、失败的“反动分子”形象根源于1949年之前的战争及其结果;至于“公民”形象、“劳动者”形象,则反映了常规社会对于人的形象的期待。

  5·1975年《宪法》中的人

  1975年《宪法》包含一个“序言”和30条正文,比较简略,在宪法史上获得的评价也较低,似乎不值一提。但是,它在人的形象塑造方面,同样留下了自己的印迹。

  1975年《宪法》的“序言”写到:“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其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14条又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这些规定表明,1975年《宪法》规定的人主要是“阶级的人”———专政是无产阶级的专政,文化大革命是无产阶级的文化大革命,斗争与矛盾是阶级之间的斗争与矛盾。因此,人的主要形象就是“阶级人”,人的本质属性就是阶级性。

  按照人的阶级属性,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无产阶级。至于“人民”一词,大体上可以视为无产阶级的别名,因为“人民民主专政”大致可以通约于“无产阶级专政”。将无产阶级的形象或人民的形象进一步“坐实”,就是1975年《宪法》第3条中所谓的“工农兵”。如果说“无产阶级”描述了人的经济状况(没有财产的阶级是为“无产”阶级),“人民”描述了人的政治状况———一切权力的所有者,那么,“工农兵”则描述了人的职业状况———工人、农民与战士。由此,可以归纳出1975年《宪法》规定的主流形象:由工农兵构成的、掌握国家权力的无产阶级。

  在无产阶级这种正面形象的对立面,还有一群模糊而灰暗的人。其中,这既包括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代言人与实践者(根据“序言”),也包括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根据第14条),还有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根据第14条)。对于第一种人(走资派),无产阶级要跟他们进行长期的斗争;对于第二种人,国家要予以惩办与镇压;对于第三种人,国家要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现在回过头去看,这三种形象都不够具体,缺乏明确的指向。第一种人尤其抽象,它实际上就是一个符号或标签,可以随意贴在任何人的身上。

  主流的正面形象———无产阶级、人民、工农兵———是宪法制定者的自我定义,另一群模糊而灰暗的人作为主流形象的陪衬而存在。宪法制定者通过描绘一群模糊而灰暗的人,增加了自己的道义基础,体现了“必也正名乎”的为政之道。

  6·1978年《宪法》中的人

  1978年《宪法》共计60条,在条文数量上刚好是1975年《宪法》的两倍。相对于1975年《宪法》而言,1978年《宪法》对于人的形象的规定有沿袭的一面,也有开新的一面。

  就沿袭的一面来看,1978年《宪法》依然规定了“阶级的人”。正如“序言”所写:“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此外,其第1条的规定强调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第3条的规定强调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些规定体现了1978年《宪法》对于人的阶级属性的重视,延续了“无产阶级、工人阶级、人民”三位一体的基本形象。同时,在无产阶级、工人阶级、人民的对立面,模糊而灰暗的“资产阶级”依然存在,必须惩办的坏分子、可以改造的“地、富、反”依然存在(第18条)。

  就开新的一面来看,1978年《宪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形象:“需要关心的群众(劳动者)”。对此,第15条规定:“国家机关必须经常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第50条又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条文,塑造了一种疾苦的、年老的、生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弱者形象。这种弱者形象的出现,一方面表明1949年《共同纲领》所描绘的“强大而有力”的形象趋于淡化;另一方面,通过凸显这种弱者形象,也有助于树立国家(立宪者)作为救济者的形象———这种形象表现为泽被众生,带来福音,解民于倒悬,救人于水火。这样的救济者形象对于立宪者而言,是弥足珍贵的。

  7·1982年《宪法》中的人

  1982年《宪法》塑造的人的形象主要有以下两种。

  (1)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形象。按照“序言”的叙述,“人民”自始至终都是最基本的形象:1949年以前,“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1949年以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1982年《宪法》的正文中,首先亮相的形象也是人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可见,1982年《宪法》塑造的主要形象是“人民”。如果要进一步探究,人民到底是指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宪法文本还提供了可供进一步索解的资讯:从政治的角度看,人民是主权者,这构成了人民的本质特征;从民族的角度看,人民是由各个民族汇聚而成的;从职业的角度看,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从层级的角度看,人民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人民的形象依然带有一定的阶级性。但是,与前述新中国的几部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相比,在1982年《宪法》中,人的阶级性已经有所淡化。工人阶级的形象已经不像以往那样浓墨重彩;处于工人阶级对立面的其他阶级,显得扑朔迷离,难以“坐实”。

  (2)作为个体的公民形象。把1982年《宪法》中的相关描述归纳起来,公民的形象就显现出来了:其一,公民的基本特征是拥有本国国籍。正如1982年《宪法》第33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公民的核心标志是国籍,它对应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二,正是因为拥有同样的国籍,所以公民与公民之间就有了平等性。其三,公民是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任何公民,无论是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义务,都会牵涉到其他公民,这就赋予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公民”之“公”,就是指这种相互关联的公共性。其四,与人民的整体性或群体性相比,公民的形象主要体现为个体化的人。

  相对于前述几部新中国的宪法,1982年《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比较平实,且只有简单的两类: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形象和作为个体的公民形象。

  四、延伸性讨论:比较与对照

  综上所述,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宪法所描绘的人的形象在近现代都发生了某些根本性的转变。在西方,[13]世纪宪法文件中的人是“身份的、血统的人”;17-18世纪,宪法规定的人变成了“平等而自由的人”;到了20世纪,宪法规定的人可以概括为“平等而自由的人”与“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的复合。再看中国,清朝末年的宪法规定的人是“君上”与“臣民”。两种身份之间的界限不可逾越,因而也可以合称为“身份的、血统的人”。其中,“臣民”虽然顶着“臣民”的帽子,但实质上已经变成了“平等而自由的人”。到了民国前期(辛亥革命到20世纪20年代),宪法中的人完全变成了“平等而自由的人”;1928年以后,民国的两部“宪法”规定的人也是两种:“平等而自由的人”与“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可见,三个时代的西方宪法所规定的三种形象,同样在三个时代的中国宪法文件中依次出现:清朝末年的宪法对应于[13]世纪的英国《自由大宪章》,它们规定的人分别都突出了人的身份与血统。17-18世纪的西方宪法对应于民国前期的宪法,它们规定的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人。20世纪的西方宪法对应于民国后期的“宪法”,它们规定的形象都是两种:“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和“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中西宪法文本规定的人的形象,虽然遵循了同样的变迁规律,但变迁背后的原因却截然不同。

  西方宪法中人的形象的变迁属于“内生型变迁”,是西方经济、政治、思想变迁的产物。具体来说,[13]世纪的宪法文件规定的“身份的、血统的人”,既根源于世袭君主、世袭贵族、宗教僧侣在公共事务中所处的支配地位,也根源于君权神圣、教权神圣。近代宪法规定的“平等而自由的人”,是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政治上,传统的君主与贵族被拉下神坛,公共事务的支配者变成了新兴的资产者;经济上,“工商业一旦发展起来,被雇佣的人便不得不离开曾经隶属的家庭协同体而进行自己的消费生活,这时雇佣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归于该人,这就不能不承认其自主地缔结雇佣契约的可能性”,[12]身份关系由此打破,自主订立协定逐渐成为常态;思想上,18世纪的启蒙哲学、自然法理论宣扬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成为那个时代思想的主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平等而自由的人”就成为立宪者心中最基本的人类形象。至于现代宪法中新出现的“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则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凯恩斯强调的国家干预以及工人运动的兴起等因素,共同培育、催生了宪法文本中“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而中国宪法中人的形象的变迁则属于“外生型变迁”。清朝末年宪法规定的“君上”与“臣民”,从形式上看是对中国古老传统的沿袭。但是,宪法中的“臣民”在精神面貌上已经不同于传统的臣民,而是近似于西方宪法中“平等而自由的人”。不过,中国第一部宪法塑造出来的这种“新臣民”,既缺乏足够的经济基础,也没有真实的政治基础,因而这种“新臣民”的诞生不过是对西方近代宪法规定的“平等而自由的人”的模仿。立宪者模仿这种新形象的动因在于:一方面西方的强大根源于西方的宪政制度,因此西方宪法规定的“平等而自由的人”也应当在中国宪法中规定下来;另一方面,晚清政权的正当性也需要一个新的依据,参照西方的政治模式为自己制定一部宪法,有助于强化清政权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依据,西方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也就被立宪者复制过来了。至于民国前期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同样是对西方宪法的模仿。民国前期宪法在人的形象方面与清朝末年的宪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皇帝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君上”的形象消失了,“臣民”一词也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形象就只有“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如前所述,民国前期宪法规定这种形象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立宪者的执政地位提供正当性依据。民国后期的两部“宪法”塑造出来的“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从总体上看,也是西方“福利国家”影响下的产物。按照“福利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帮助那些处于弱势的人构成了现代国家的道义基础。民国政府为了巩固自己的道义基础,同样也在其“宪法”中描绘了那种“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

  不过,中国宪法在清朝末年宪法及民国时期宪法之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谱系,那就是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宪法。

  从井冈山到延安再到北京,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了8个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规定的人,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民国宪法。事实上,这些宪法几乎是在一个全新的话语体系中塑造了人的形象,这个新的话语体系的核心就是“区分敌我”,人的形象也就是以“敌我”为主轴而展开的。具体地说,按照井冈山时代的宪法规定,“敌”是剥削者与反革命分子,“我”是劳苦民众;按照延安抗战时期宪法的规定,“敌”是日本侵略者,“我”是抗日人民;按照1949年《共同纲领》的规定,“敌”是反动分子,“我”是强大而有力的人民;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敌”是反动分子,“我”是人民;按照1975年《宪法》的规定,“敌”是各种坏分子,“我”是由工农兵组成的无产阶级;按照1978年《宪法》的规定,“敌”是资产阶级与坏分子,“我”是无产阶级。由此可见,这些宪法尽管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它们都塑造了两种相互对抗、善恶分明的敌我形象。

  这样的敌我形象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作为革命党的性质所决定的。革命是什么?按照现代经典的说法:“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13]这样的“革命”观念决定了革命党的角色和职责:强调暴力革命,强调革命阶级对于各式各样的反命阶级的斗争。在这种革命逻辑的支配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就是革命政权;由革命政权制定的宪法,就是革命宪法。在一部接一部的革命宪法中,描绘出一个革命的“我们”形象以及另一个反革命或不革命的“敌人”形象,也就顺理成章了。

  当然也有例外。在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剑拔弩张的敌我对抗图景消失了。剩下的形象只有“人民”,而且是需要帮助的“人民”。此前宪法中常见的“敌人”形象不复存在。如果要问,这部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为什么如此新颖,以至于超越了一以贯之的革命逻辑?根本的原因也许是,颁布该宪法的1946年4月,内战尚未全面爆发,“敌我关系”处于一种极其微妙的状态:在两个多月之前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刚刚通过了五项议案,其中包括有关政府组织的协定、和平建国的纲领以及关于国民大会、宪法草案、军事问题的协议。按照这些协定,由国共双方及其他党派共同参与的“联合政府”有望建立,议会政治、党军分立也有望变成现实。在这样的形势下,1946年春天的陕甘宁边区就存在着一个“和平建国”的可能前景因此,至少在这个春天,就没有必要在宪法文件中刻意张扬或继续渲染敌我对抗的形象了。当然,这个短暂和平的春天,到1946年6月就结束了。三年解放战争由此展开。

  如果说,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在一个相当特殊的背景下暂时超越了敌我对抗的形象,那么,1982年《宪法》也许是永久性地超越了敌我对抗的形象。1982年《宪法》主要描绘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形象、作为个体的公民形象。这部宪法之所以特别突出这两种形象,原因既在于中国共产党性质的转变: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也根源于政权性质的转变:从革命政权到建设政权、发展政权。在执政、建设、发展的理念下,中国共产党需要尽可能增进团结、消除矛盾,需要尽可能扩大统一战线,为此,宪法刻画了一个指涉宽泛的“人民”形象。至于“公民”,更是一种超阶级的形象,而且这种形象最大限度地概括了人民内部千差万别的个体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强化不同个体之间的同质性。这种形象既是社会团结的文化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精神前提。至于沿袭已久的“敌人”形象,虽然在序言中隐隐约约地“露”过一次面,但已经虚化,有点像韩愈在《初春小雨》一诗中所写的:“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

 

【注释】
[1]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2]参见朱晓喆:《社会法中的人》,《法学》2002年第8期;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载《北大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78页。
[3]、[12][日]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50页,第18页。
[4][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41页。
[5]参见[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1-7页。
[6]《梁启超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页。
[7][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7页。
[8]按照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在计算选举的人口基数时,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不计算在内。这就意味着美国宪法中的“选举人”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纳税人。
[9]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02页。
[10]、[13]《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7年,第3页,第17页。
[11]参见[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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