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电子商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6-25

问题:

  虽然中央政府表示支持在线商务的,但由于中国缺乏适当的信用监管机制,商务的发展遇到重大障碍。在国际市场上,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正蓬勃兴旺。中国企业如不能迅速实现网上交易,就将失去外国客户。中国政府必须尽快建设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并建立一个健全的法规环境,才能在全球电子商务市场上谋得立足之地。

外资参与

  美国商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并运营中国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可促进行业竞争,改进服务质量,并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这二者都是中国发展电子商务所急需的。对国内企业所有权流失的过分担忧会限制和耽误国内企业获得先进技术,从而妨碍中国企业家和企业的成长。过晚开发电子商务能力会减少许多行业的市场份额。

连接费

  虽然过去一年中情况有重大改善,但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仍然承受高昂的连接费用,使他们不能以用户承受得起的价格提供服务。美国商会建议,为促进电子商务技术和商业战略的发展,中国政府应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连接费降到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水平。

安全

  中国政府已意识到,在缺乏可靠的安全和隐私保障的条件下无法进行电子交易。此外,国际电子商务要求有一套透明和安全的支付系统,采用全球一致的安全协议和标准。因此,中国采用的保护电子交易的标准应符合全球性安全/隐私标准。

法规环境

  商务需要一个清晰而高效的法规框架。美国商会建议政府重新审议所有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法规,以确保这些法规促进电子商务的(见《密码产品》)。具体建议包括:允许商业企业自由进入互联网进行销售而不需特别许可;明确与支付程序有关规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界定执法实体的地位。外商关心的其他问题包括:商业道德、合同认证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建立一个明确的电子商务法规框架,外商投资电子商务的信心就会不足。

建议:

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并运营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内容提供业务。

降低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连接费。

建立符合国际安全和隐私标准的安全准则和标准。

制订并公布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明确的法规和高效的程序。

中美协议有关内容:电子商务

中美世贸双边协定未正式就电子商务作出承诺,但中国向美国口头承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将享受与电信行业中的增值服务和寻呼服务同样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在两年的过渡期后,外资将能拥有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企业50%的股权,而且无任何地域限制。

同样,中国还口头承诺将根据国内和国际电信服务开放进度,逐步开放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即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六年后允许外商拥有49%的股权,而且不附加任何地域限制。

中美两国达成的电信协议要求两国定期就相互联接和费用情况进行磋商。通过这种磋商机制,中国应该会降低互联网服务商所承受的费用。

中美世贸协议涉及之内容(资料截止到200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