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卫红 时间:2010-06-25
摘 要: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存在较大的逆差,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提供教育服务的微观主体方面的。要改善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逆差,从宏观方面要进行制度创新,有效解决留学生的学习费用,放宽对民间资本的准入限制,完善现有的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微观方面,要有效整合高等教育资源,加快教育品牌建设,走教育服务品牌特色化道路。
  关键词:教育服务贸易;贸易逆差;高等教育
    
  一、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表现
  
  (一)我国接受外国留学生与派出留学生的比例严重失调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对境外消费未作任何限制,对过境交付未作承诺,允许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教育服务提供者来华工作。由于以上承诺,加入WTO后,我国赴外留学人数增长迅速,吸收国外来华留学人数有所增长,但远赶不上前者的增长势头,因而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0年以来,我国大多数年份出国留学的人数要大于来华留学的人数,呈现“逆差”状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已经达2000万,居世界第一。以OECD合作组织国家外国留学生占本国在校大学生人数3%标准,我国每年招收的留学生可以达到60万人之多。即便是招收留学生最多的2006年,也仅仅达到了此标准的27.12%,可见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
  
  (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外汇流入与外汇流出也存在巨额逆差
  除了人员“流出”与“流入”的“逆差”外,从资金的流向上来看,我国赴外留学的费用要高于来华留学的费用。虽然近几年来华留学人数,特别是自费来华留学人数的增加给我国教育市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与我国留学生付给其他国家的费用相比,差距很大。我国1997年修订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为:以人民币计算,文科类专业:(1)本科大学生:14000—26000元/学年;(2)硕士研究生:18000—30000元/学年;(3)博士研究生:22000—34000元/学年;(4)短期生,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的,3000—4800元;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的,8000—10000元。(5)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6)医学、、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专科生和普通进修生比照本科生标准收费;高级进修生比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收费;研究学者比照博士研究生标准收费。加上生活费、费和其他费用,每个留学生每年大约花费5—6万元人民币,以年均10万在华自费留学生的高限计算,由教育服务贸易的出口带来的外汇收入也仅为每年50—60亿人民币。
  而在欧美,留学生的学费是本国学生的2—4倍,普遍在15000-25000美元/学年之间,哈佛大学更是高达30000美元/学年。从我国各类留学咨询机构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人民币计算,自费留学去英国需要8—18万/年,去加拿大需要12—15万元/年,去澳大利亚、新西兰需要8—10万元/年,去日本需要14—17万元/年,去美国每年需要20万元以上。而且近年来各国学费标准还有上涨的趋势,按照每人每年12—18万人民币的低限来计算,我国平均每年有近10亿人民币的教育资金流向国外。
  
  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性原因
  1.我国现有的留学生激励制度不完善。一是我国现有的留学生奖学金种类及金额较少。纵观教育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做法,奖学金是吸引外国留学生的一种重要杠杆。发达国家为了扩大教育服务贸易的出口额,纷纷设立各种奖学金来吸引留学生。美国的奖学金有联邦奖学金、私人基金奖学金、学院内奖学金、系科奖学金、假期奖学金等种类,而且金额和享受奖学金的人数比例也较高。目前,我国的留学生奖学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有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长城奖学金、HSK奖学金、中华文化研究奖学金、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奖学金等几种。金额低,种类少,覆盖范围小。只有少量公费留学生可以获得政府奖学金,对高达90%的自费留学生则很少有相应的激励手段。而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及民间团体、由于缺乏相应知识,很少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专项奖学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留学生规模的扩大。二是相关规定缺乏弹性。通常来说,能享受到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留学生需要边打工边筹措学习费用。但我国相关却对外国留学生打工进行了严格限制。2000年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校学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费留学生的进入。而教育服务发学生合法打工。如法国为了解决留学生打工难的问题,内政部和就业部于2002年1月发布两条政令,允许外国留学生在学业中进行半日打工,学业结束后,只要提供雇用证明,就可变学习居留为工作居留。德国政府修改后的《外国人法管理条例》也允许外国留学生勤工俭学,给每年在本州毕业的约11000名外国留学生中的前1000名以无限制的工作和居留许可。
  2.招收外国留学生主体资格的缺失。目前,我国只有500多所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民办教育机构均被拒之门外。这与我国经济的步伐与需求是不相适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留学教育服务出口规模的扩大。以汉语教学为例,目前全球共有2500万外国人学习汉语,而我国却仅有400多家从事留学生短期汉语教学的教育机构。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由于政策的限制,无法开展对外汉语培训,从而影响了留学生招生规模的扩大,造成了我国具备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教育机构性质过于单一,数量过少,制约了教育服务贸易的扩张。
  3.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对于没有收入或收入微的外国留学生而言,教育服务出口国能否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决定其选择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系统己比较成熟,如在英国,只要留学超过六个月,就可以享受国家健康体系的免费服务,无需购买医疗保险。日本国际教育交流协会设立了“外国留学生医疗补助制度”,留学生在接受后,可持医疗费收据与国民健康保险证到留学生科申请补助,将会获得个人支付医疗费80%的补助。而我国教育部从2000年起才开始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对自费留学生只是规定其可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种做法显然对大多数自费留学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二)微观原因
  1.我国高等教育相对规模较小,导致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远低于发达国家。一国的高等教育规模越大,所能吸收的外国留学生的绝对人数也就越多。我国虽然在2003年就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高等教育大国,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适龄人口为美国的5—6倍,因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接受高等教育对大多数青年人来说仍属于奢侈品。这种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教育服务出口比较优势的形成,形成了进口大于出口的贸易态势。我国社会经济的其他方面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但高等教育仍处于卖方市场。同时,随着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多,对高等层次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在国内高等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其需求的情况下,很多人宁愿花费较大的代价到国外去接受优质的高层次的教育,这就引发了出国留学的人数快速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虽然中国的社会地位和国际知名度己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但还不具各大规模招收留学生所需的资源,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接受留学生的数量和规模,也是我国在教育服务中处于逆差地位的重要原因。
    2.我国高等教育总体质量不高,国际化程度低。一国的总体教育质量是服务贸易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内一流高校还未能挤身世界一流高校之列,这制约了来华留学的高质生源的数量。从我国在国际三大权威索引(SCI)、工程索5l(El)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lSTP)所占总数的世界排名来看,近年来我国的排名在稳步上升。2005年科学引文索引(SCl)、工程文献索引(El)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ISTP)分别排世界第五位、第五位和第二位(见表2)。尽管中国近年来科研产出数量增加很快,但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占世界科学知识生产数量的比重仍然很小。从占世界SCl论文的比例来看,美国基本上稳定在30%左右,英国在8%左右,日本、德国也在7%左右,而中国仅占5%左右(见表3)。从在国际上发表论文的引用率来看,我国与美、英、德、日等国的差距较大,只与中国和韩国接近。
  
  据相关资料统计,世界一流大学的外国留学生已占到学校总人数的15%以上,如斯坦福大学为21.8%,哈佛大学为20%,麻省理工大学为21.7%,牛津大学为22.5%,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生部外国留学生所占比例更是高达60%之多。而我国留学生人数只占高等学校在籍人数的0.5%左右。即便是招收留学生最多的北京大学也仅为10%,清华大学为5%。
  3.专业学科要素票赋和优势分布不均衡。我国针对外国留学生开设的专业较少,且主要局限于汉语言、中医、戏曲等有特色的文化专业,理、工、、等专业相对还较少,商业和新兴技术学科还很薄弱。而美国各大学针对留学生设置的专业高达5000多种,日本也有3000多种,英国更是高达8000多种。
  
  三、改善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对策建议
  
  (一)宏观方面的对策
  1.进行制度创新,有效解决留学生的学习费用问题。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我们可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扩大留学生获得奖学金的额度,提高资助额度,在现有的以国家拨款为主的留学生奖学金制度的基础上,各省级财政也可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基地”奖学金,同时鼓励民间团体、设立面向外国留学生专项奖学金。
  
  即便是扩大奖学金的覆盖范围后,能获得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也只是少数。大多数留学生仍需要通过课外打工来筹措学习费用。近年来,我国每年有在读外国留学生己经超过10万人,面对如此丰富的人力资源,建议对有关做一些适应性的修正。可以考虑允许在我国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进修学者兼任一定的劳务,允许外国留学生经过合法的申请程序在我国的产业、、文教等部门做一些兼职。这样一方面可以部分解决在华留学生的学习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具有一定的语言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外国人的临时需要,节约了成本。
  2.放宽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鼓励优秀民办高校参与招收留学生。根据波特的国际竞争优势理论,本地竞争会迫使厂商降低成本,改善品质和服务,并创造新的产品和工艺。为促进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对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一些实力强、质量好、口碑好的民办高校招收留学生,扩大高校之间约有序竞争,通过竞争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如果允许民办高校每年招收1—2万留学生,将会拉动近百亿的教育消费。
  3.完善现有的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教育部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合作协议》,规定教育部将在未来5年每年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投保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团体险)”,最高赔付金额高达51万元人民币。该协议在完善来华留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万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其对象只是针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如前所述,来华留学生中90%以上是自费留学生。目前我们应完善针对来华留学生的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可在适当的时机把参加医疗保险作为外国留学生入学的一项必备条件,为更多的自费留学生提供这万面的服务和保障。
  (二)微观主体对策
  1.整合高等教育资源,发挥联合办学的放大和汇聚作用。要素票赋理论,国家所拥有的要素票赋的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一国如果能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中多使用其充裕的便宜的生产要素,就会在该商品上拥有比较优势。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一国能否提高其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上的份额并从中获益,不仅取决于该国高等教育的比较优势,而且取决于其提供教育服务的生产要素组合是否具有竞争力。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我国共有500所左右高校可以自主招收留学生,但目前存在着留学生云集少数名校,发展严重不均衡的现象。为了避免名校效应带来的消极影响,可以考虑区域内高校联合招生的模式,把各大高校的力量集合在一起,按学科和专业来联合培养留学生,实现优势互补,创造“1+1>2”的效果。各高校可以从联合办学中获取比其单独活动大得多的利益,从而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良性合作模式,有效扩大我国留学生的整体招生规模。
  2.加快教育品牌建设,走教育服务品牌特色化道路。品牌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发展趋势下,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甚至多过对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认识,这就使得品牌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有效工具。对教育服务贸易而言,由于教育产品的无形性特征,使得消费者对教育服务的质量很难进行衡量,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也就显示出了教育品牌的重要性。
  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教育服务竞争力较弱,但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资源禀赋方面也有一走的优势。目前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项目一是汉语言文化教育,汉语言文化教育在我国有着绝无仅有的资源优势,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范围内学习汉语的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2008年奥运会将在中国举办给我们提供了汉语言文化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绝佳时机。我国应该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这一领域的优势,创设名牌课程来吸引更多的留学生。二是中医药学教育。据统计,多年来,来华学习中医药的留学生人数一直居中留学人数的首位。国外高等中医药教育虽然起步晚,但在管理模式、教学方法、产学研万面有许多我们应该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学习其精华,为我所用,提升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办学水平,同时通过开展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与形式多样的合作办学,打响中医药教育品牌,从而扩大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份额。
  
  :
  [1]王亚飞,《论“后过渡期”我国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1):10-14。
  [2]茹宗志、朱苏飞,《论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逆差及对策》[J],《大学教育》.2005(5):49-53。
  [3]陈文芳,《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思考》[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28-31。
  [4]刘文,《GATS与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J].2006(3):51-54[J]。
  [5]何叶,《亚太地区留学教育服务贸易及其启示》[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