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双方态度剖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竹俊 时间:2010-06-25
 [摘 要] 当前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表现出密切关注以及对WTO多边解决机制的偏好,而中国则表现出对双边解决机制的偏好。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到美国的核心利益以及中国在世界知识产品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使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成为美国关注的一个焦点。中国入世为美国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了新的渠道,现在美国在WTO多边机制中具有更多的优势,而且有望通过此案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高,因此美国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诉诸WTO,而中国的相关人才储备和争端解决经验使得中国政府认为当前通过双边渠道解决问题对自己更为有利。
  [关键词]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态度 决定因素
  
  一、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争端中的态度
  自1988年以来,中美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多次产生争端,在1991、1994、1996的三次争端中,美国甚至向中国提起了12亿美元、28亿美元、30亿美元的报复清单,但最终均以签订双边协议结束。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问题仍然是中美之间的一个焦点,2004年美国唱片业协会指责中国歌曲侵权盗版,2005年和2006年,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再次提出质疑,2007年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行措施向WTO提起诉讼。
  可以看到,历次争端中美国都是攻方,美国控制着主动权,向中国施加压力,促使其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以前相比,争端双方对解决争端的态度都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一次美国为什么改变以前通过双边渠道解决问题的做法,而向WTO提出诉讼?中国为什么反对美国提起诉讼,否决了美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第一次请求,指责美国放弃双边渠道而向WTO起诉无助于中美贸易关系的正常?中国的这一态度是否与以前政府对入世意义的阐述相矛盾?当年曾经把获得国际贸易争端的多边解决机制作为中国入世的一个重要收获,那么现在中国为何在没有违反自己在TRIPs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反对美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反而更偏爱双边机制呢?下面通过分析决定双方态度的因素来回答上述问题。
  二、美方由双边机制转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因
  以往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都使用双边机制解决问题,这一次美国为何放弃双边机制转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呢?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原因促使美国做出了这个选择。
  1.中国入世给美国提供了新渠道
  中国入世已经数年,中国成为WTO成员后,要履行其入世承诺、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对于知识产权争端,现在美国除了双边渠道,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利用WTO这个多边渠道向中国施加压力。当然,这只是提供了一个可能,美国是否使用这个渠道,还要看哪种渠道对美国更为有利。
  2.WTO多边机制下美国可以联合其他相关成员方对中施压
  一方面,近年来美国在国际上积极活动,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寻求国际支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国务院在国际上积极推行有效的执法措施,并且在八国集团(G8)、美欧峰会、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亚太经合组织(APEC)获得了支持。在美国推动下,2005年八国集团峰会通过了一项声明,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促进全球合作的必要性。2006年峰会,又通过了“打击知识产权盗版及假冒声明”,宣布了一项综合的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在获得较广泛的国际支持之后,美国就可以在WTO框架下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居于一个更有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美国可以利用第三方的力量向中国施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过程。鉴于中国拥有庞大的知识产品市场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一旦美国起诉中国,必然会有大量的相关成员方要求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过程。美国就可以利用它们的关切,形成合力,对中方施加更大的压力。在本次争端中,有12个成员方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中。
  3.WTO多边机制中美国可以以己之长对敌之短
  在应用WTO规则方面中国尚是个新手,而美国则是深谙此道。这可以从WTO官方数字中看出:迄今为止,在WTO框架内中国共投诉2次,投诉对象均为美国,应诉8次,其中有5个是由美国投诉的;而美国投诉88次,被诉99次,真正的久经沙场。在WTO知识产权争端方面,美国也是经验丰富。WTO知识产权争端中,TRIPs执行案4个,投诉者都是美国,TRIPs案25个,其中美国投诉15个,被诉4个。而中国在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经验为零。
  从结果看,的2次投诉中胜诉1次,一个案件尚在审理。胜诉的那一次是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同时有4个成员方投诉美国,另外还有大量的相关成员方以第三方参与其中,可以说中国是靠集体的力量获胜。应诉案件中协商解决3件,其余尚在审理中。以上结果表明,中国利用WTO多边机制解决争端的经验仍很欠缺,对于应诉信心仍然不足,在争端中仍倾向于通过双边和解来解决问题。美国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转向WTO多边机制进行解决,以期获得更大收益。
  4.美国企图通过此案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高
  根据欧盟诉印度对药品、农用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案(编号DS79)的裁决结果,DSB已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述机构报告的结论虽对以后处理类似问题不具有司法强制性,但对审理后面案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和推理具有非同一般的作用。从上来说,专家组在分析案件时不应受以前案件裁定的约束,因为WTO规则从没有这样的要求,专家组审理案件时的依据只能是WTO各项协议的规定。但专家组在审理由同一事项提起的两个投诉时,会考虑前一案件中的分析、推理以及结论,以避免出现对同一事项做出前后不一致的裁定。
  因此,如果美国在这次争端中胜出,就可以用这个案例影响后面相似案件的判决,从而增加中成员方在TRIPs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高。即使是败诉,最多也不过是维持现状而已,对美国没有什么损害。受到这个前景的诱惑,美国当然更偏爱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三、中方偏爱双边机制的原因
  在中国入世前后,国内普遍认为,中国入世可以获得一个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多边渠道,避免双边关系中因素的影响。可是在这次美国向WTO起诉中国之后,中国官方反对美国通过WTO的多边机制解决问题,认为“美国政府把中美两国之间的问题提到多边层面上,使两国关系复杂化,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美国第一次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后,中国否决了美国的请求。中国持这种态度的原因是什么?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相关人才储备和争端解决经验使得中国政府认为通过双边渠道解决问题对自己更为有利。中国经过漫长的复关、入世谈判,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双边经贸谈判经验、储备了足够的相关谈判人才,尤其是对美谈判,更是经验丰富。而对于WTO多边机制的应用,无论是人才储备还是办案经验,都很欠缺。相比之下,中国对双边机制下解决争端更有信心,更能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在WTO多边机制下,如前所述,中国对美国在办案经验、法律资源和国际支持上处于绝对的劣势。两相对比,中国更希望通过双边机制解决问题。
  
  
  参考:
  [1]Siwek, Stephen E.(2005):“Engines of Growth: Economic Contributions of the 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ustries”. www.nbcuni.com
  [2]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Council(2006):“Report to the President and Congress on Coordi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www.commerce.gov/opa/press
  [3]杨荣珍:《WTO争端解决:案例与评析》,北京: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p473~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