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应对发达国家贸易争端申诉的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申诉方 被诉方
现行的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以关贸总协定40多年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创新确立起来的。近年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方面,基本上实现了预期的目标。
一、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方特点
发达国家是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积极的参与者。自1995年1月WTO成立至今,共有300多个贸易争端被提交到WTO。从国别上看,美国、欧盟是最经常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美国起诉其它成员80次,被它人起诉91次;欧盟起诉其它成员76次,被它人起诉53次;也就是说WTO约45%的案子是由欧美提起的,近43%的案件是起诉美欧的。在发展中国家中,巴西、印度和阿根廷是最经常的使用者:巴西起诉它人和被它人起诉分别是22次和13次,印度是16次和17次,阿根廷是9次和16次。中国仅起诉它人1次,排在第28位。中国被正式要求磋商的有1次,排在第32位。发达国家也是贸易争端积极的响应者。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贸易争端申诉的积极响应者,
二、发达国家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的策略
1.发达国家作为申诉方
在两国的经济交往中,如果其中一个国家认为另一国采取的贸易行为违反了WTO贸易领域的有关规定,致使本国的利益受损,而向WTO提出申诉时,贸易争端就产生了。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是维护经济利益的均衡,阻止各个国家采取与WTO互不相容的措施,约束参与国遵守国际经济秩序。尽管贸易争端的内容多样、涉及的领域也很多。为了更好地分析,我们假设只有两国参与贸易争端的解决:其中发达国家A是申诉国,发展中国家B是被诉国。被诉国由于经济水平相对落后或政策上的漏洞,被申诉国以“采取贸易限制之类的措施,违反WTO规则,导致A国利益受损”为由,向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了诉讼。
根据WTO贸易争端解决的过程,可将发达国家申诉过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在A国因本国经济利益受损提出申诉后,双方即进入WTO的强制性阶段,双方可采取各种协商方式对争端进行解决。当A国要求协商时,B国可以选择协商也可以选择不协商,而发达国家作为申诉方,由于其经济水平较高,所以在此阶段选择协商解决的概率是非常小的,而选择进入下个阶段——专家组决定的概率比较高。在这一阶段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申诉方则会请求终止专家组工作程序,争端随之结束,否则就由专家组报告来决定。如果专家小组的报告支持申诉方A国,那么被诉方B国的选择是或者继续向上诉审查机构提出上诉、或者不上诉。但是B国有义务执行专家小组的裁决,进入WTO的执行程序。如果专家小组的决策支持B国,那么A国也可以选择继续上诉,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推翻上一阶段专家小组报告的决定,也可以维持原判。一旦上诉机构决定了裁决方案,那么执行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对其贸易政策进行调整使之与WTO保持一致。但是如果被诉的B国觉得双方难以在20天内达成一致而不执行策略,则A国可以选择请求报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将会根据A国的损失授权其进行报复,同时确定报复的金额。在报复的实施阶段,被诉方如还不执行专家组的决定则其最终结果将由上诉方决定。
2.发达国家的报复策略
本文主要研究发达国家作为申诉方的策略,我们将发达国家分为具有较强经济报复能力的国家集群和具有较强能力的国家集群两类。经济报复指在WTO授权报复金额范围内,A国以本国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报复清单的报复,目的是因B国的措施引起的损失或者迫使B国协商接受对A国有利的补偿条件。
设变量l、c、P、t、T,令 l—— B国采取措施后引起的A国的损失量,c——A国请求进行报复的成本,P——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B国措施违法后B国执行决定对A国的年损失补偿(P
因为(lc> P),那么t越小(允许实施报复的时间越早),A国所得到的收益就越大。对A国而言,采取报复措施是一个最优化的选择。只有当A国的经济报复能力很强时,采取报复手段才能保证本国的损失得到挽回。所以经济报复能力强的发达国家通常采取的最优选择是,在WTO授权后就立即采取报复措施,时间间隔越短,报复的收益就会越大。
政治报复能力是指在WTO授权报复金额范围内,A国无法找到使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报复措施,而选择的政治性的打击手段,包括:选择使B国政府政治利益最小化,并使出口A国的B国产品利益最小化的组合报复措施;使他国政府政治利益最小化、本国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对A国政府政治利益最大化的进口于B国的产品组合构成报复策略,选择时A国政府经济收益与政治利益同时极大化,并使B国政治收益极小化的产品组合与B国进行协商解决等策略组合。
三、我国运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日趋频繁的今天,贸易争端频繁发生。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数量较多,如中美彩电倾销案、中欧焦炭案等。尽管随着国家经济地位的提高,家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越来越主动、越来越活跃。但是我国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巨大差距。
1.解决机制中报复制度存在缺陷。如上分析,经济、政治实力强国经常采取报复措施,而实力较弱的国家难以有效利用报复。
2.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期限过长。按照《谅解》的时间限制规定,如果从向DSB 提出诉讼开始,各个环节消耗的合理时间加总长达27个月。按照这个时间,即使救济方式最终得以落实,有关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往往已经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或损害。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影响更严重。
3.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不利。虽然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谅解》中为发展中国家特别做出了8 条倾向性规定,但是很多是出于道义性的、流于宣言式的承诺,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容易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落空。
四、我国应对发达国家申诉的策略
我国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原则是“加强磋商,依法磋商,依法应对,谨慎出击,区别对待,把握主动,有所作为”。
首先要充分发挥我国的优势,各对外职能部门利用各种渠道和有效手段,开展政府间磋商等多种方式,争取对我国有利的磋商结果。作为被诉方,应尽量使与发达国家协商一致的时间拉长,如果无法达到磋商的结果,则需请求调停,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其次,当我国被诉时,我们要及时掌握WTO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策略,充分研究申诉方的理由,对其引为依据的条款进行核对,反复推敲,确认其准确性及合理性,研究分析要深入,切忌表面化。争取及早发现申诉方的漏洞,改变被诉的被动地位,争取主动优势,及早撤销违反规则规定的协议和措施。第三,对于专家组给出的统计报告,我国要仔细研究,在最短时间内决定是否采取上诉手段。第四,我国应加强对争端中不合理政策的调查。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只有1件申诉案,这与我国缺乏争端解决经验和专业人才有密切关系。对于已经出现的贸易争端,我们要根据对方的经济实力、与中国的经贸关系、争端案件涉及的协议和贸易规模以及应诉中存在的各方面的困难区别对待,在争端解决的各阶段,有针对性地选择对我国相对有利的具体策略。无论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涉及协议、争端的规模都是我们考虑的因素。我国在之前的贸易争端解决中往往处于被动位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没有争取到符合我国利益的最佳结果。
为了更好地运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经济利益,我们必须改变态度,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应战,在每个阶段都要做积极准备,理性应对。当前如何选择最佳方式来处理我国日渐增多的国际贸易争端,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而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些纠纷更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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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小玲: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及评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5年9月
[3]张玉卿: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状况成果分析与评判[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