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法案引发我国企业危机的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石奎 时间:2010-06-25
[摘要] 欧盟REACH法案的实施给我国带来了影响,体现为法案本身的不公正性不能给我国相关企业以公平竞争的环境;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国内检测资源的浪费;中小化工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削弱及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污染转移”。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欧盟 REACH法案 对策
  
  一、REACH法案的主要内容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ofChemicals)是欧盟委员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新法规,主要目的是对大量的化学物质实施风险管理,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ACH法规不仅是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也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还是一个包括技术性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REACH法规的战略目标在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持和增强欧盟化学竞争优势;研发无毒、无害新化学品和创新能力;规范欧盟内部市场,防止内部市场分裂;增加化学品的使用透明度,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推广非动物试验,实现可持续;推动全球化学品管理的规范化,以及履行欧盟在WTO的国际义务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建立了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该体系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医药等产品,分别纳人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管理监控系统。对不同吨位的化学品,规定了注册时间表,以及严格的检测标准和检测费用。其中,“注册”是REACH最重要的内容,对企业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相对欧盟来说)对产品安全承担责任,充分搜集化学品危害信息,研究、提出并建议可供自己执行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向下游用户推荐这些措施。“评估”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承担,评估企业所提供测试草案或审查注册信息的符合性。管理局可结合评估研究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可能导致物质被限制或要求授权。“授权”则是指对于高关注物质要求经授权后才能使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发布高关注化学物质名单(黑名单)。企业如果使用黑名单上的物质,必须申请授权。申请者必须论证物质使用时风险被充分控制,或社会利益超过使用的风险,而且没有替代物和相应技术。“限制”是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供的控制生产商和进口商投放市场、有条件或禁止使用危险物质的程序。
  欧盟REACH法规提案表面上看似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化学品管理的法律,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但是由于其政策中涉及的不仅仅是化学品的生产商,还囊括了进口商、下游产业等多个领域,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它将对经贸格局形成巨大冲击,尤其对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化工及其下游产业产生难以预计的影响。
  
  二、REACH法规实施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影响
  
  成本增加影响我国对欧盟的化工产品出口贸易。依据REACH法案估算,每种化学品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种新化学品的检测费用约57.5万欧元,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必须向欧盟设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的新主管机构,注册其生产的化学品,并列出其潜在危害,相关产品只有在得到许可后方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注册/授权档案以及化学品安全报告等材料的准备工作,将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并可能需要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在履行注册、申请授权等程序时,企业需向管理局或欧委会缴纳有关费用,并派专人关注程序进展情况,与当局保持沟通。如某种化学物质未获得欧委会授权,企业需考虑对替代物质进行购买或研发等工作。如产品因成本过高或无法达到REACH体系的要求而致退出欧盟市场,企业在进行市场转移、开拓新市场过程中难免造成成本增加。总之,REACH法规的要求给欧盟内部化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增加,生产商势必将这一代价转嫁给下游用户,中国化工企业的进口成本将增加,同时还将引起化学品下游企业产品上涨。根据我国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的调研,2006年中欧化学品贸易额高达190多亿美元,涉及公司3万多家。REACH增加的费用使我国化学品出口成本增加,从而形成直接的化学品出口壁垒,我国出口化学品的竞争力将因此下降。专家估计REACH将引起出口成本上升5%,总进出口量将下降10%,中国化学品总值将下降0.4%,20万员工将失业。
  法案本身的不公平性。根据“REACH”规定,中国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我国企业因不具备与欧盟内的制造商同样的便利而受到歧视待遇,如果使用未能按期注册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则不能进入欧盟市场,使出口严重受阻。“REACH”还规定“不满10年之前已注册过的物质,潜在注册人可向先期注册人索取其注册所需要的信息,先期注册人应向潜在注册人索取50%成本费用,该要求在国家法庭上应被强行执行”。该法规引入了实施检测数据知识产权的做法,但没有明确支付程序、支付费用和依据,如果首次注册人以此牟利,将导致恶性注册局面,从而产生不正当的盈利并妨碍公平竞争。
  国内检测资源的浪费,REACH法规未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欧盟在这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欧盟的检测系统完善,检测苛刻且费用高,而欧盟对中国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意味着所有的数据检测都无法在国内进行,这对中国企业影响较大,给中国企业增添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且造成资源浪费,其产品很可能因缺少“准入证”而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
  削弱我国中小化工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我国化学品行业占多数的还是中小企业,或许大企业可以无视REACH实施带来的冲击,但在中小企业来说却尤其令人担扰,REACH法规的实施,严重制约中小企业产品的生产和对欧出口,同时由于对法规理解的不一致,可能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
  可能出现欧盟对我国的“污染转移”。欧盟REACH法案的实施,普遍提高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将打破国际贸易平衡,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利润低、危及人身健康产品的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且极有可能转移到我国。法规对保护转出国居民的健康与环境有实质帮助,但对于“污染转移”目标国所要付出的代价是不可估量的。
  
  三、相应对策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改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管理局等部门,加大对欧盟REACH法规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加快了解REACH体系的细节和复杂性,加强信息收集和研究工作,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努力把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相关行业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充分认识到REACH法规确实会对我国相当一部分化学品和纺织品的稳定出口造成限制;另一方面,也应看到重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保护环境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趋势,要想保持我国化学品和纺织品出口贸易稳定,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目前,美国提出了2800种化学品管理办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产品审察法”,针对欧盟REACH法规都已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对应的化学品管理办法,我国虽然发布了一些化学品和纺织品的管理规定与办法,但还需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与国际接轨,以应对欧盟REACH法规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由政府牵头,积极推进REACH法规中实现多国互认,更新检测仪器和设备,完善检测技术,做到与国际接轨,建立欧盟认可的认证与检验机构。这一点在家电产品中就已经实现。针对REACH法规中有些内容和实施方法,违反了世界组织的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国际惯例,并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出口企业或产品带有歧视性的状况,应由政府和中介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交涉。
  其次,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行业协会应当组成“服务联盟”,发挥组织者的作用,邀请欧盟专家、人士和政府官员向介绍这一新政策,让企业了解其实质内容,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行业协会应当实现行业纵向和横向的联盟,把握行业动态,建立相关的行业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才能从产供销全方位的给予企业切实可行的指导,这样才有可能把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力量应对各种突发或重大事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全局信息以及具体产品信息的掌握者,应当积极参与对REACH相关的不合理标准的申诉中去,将诸如轻联合会、石化协会、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印染工业协会、纺织工业协会、化学制药协会、机械工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联合起来共同应对。由于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熟悉欧盟注册要求和程序的人才,企业靠自身力量准备在欧盟注册的相关资料会有较大的难度,还应借助行业协会的合力帮助加快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最后,企业应当发挥关键的作用。企业战略安排中,企业面对REACH法案带来的危机,根据自身现状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对受到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极大限制的产品限产或转产;联合其他同类企业组成利益团体,组织优势力量共同研究发展策略;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利用高科技领域内的合作来拓展商机。而最根本的则是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和环保意识,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树立自己的品牌。立足于创新,加大对各种环保型纺织化学品和绿色纺织品的开发力度,特别是要能满足对毒性、诱变、致癌、遗传、神经、免疫和过敏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不断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预期竞争对手的行为,以及预期应用/机密性等。确定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制订战略措施,包括预注册和注册(如时间选择、对客户的影响和竞争等)、测试(如程序和成本等)、研发、内部能力和资料,以及对第三方协助的需求,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交流,并进行内部沟通等。时间安排和成本测算。
  企业应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质量和加工深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要重视替代品的生产,要鼓励更加安全的化学品的生产。同时还应开拓更广阔的市场,来分散风险。
  企业应注意检查产品的特定信息,他们生产的何种物质、配制品以及物品会最终流入欧盟市场;关于这些物质有哪些规定;对每一款重要产品、产品要素以及投入的潜在影响;欧盟需要何种“更安全的替代物”替代化学品,替代品可用性、竞争产品和替代品的状态;供应环节要求提供何种生产数据、测试以及数据流动;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情况,职责和要求会对这些产品产生何种直接的影响;对不是针对欧盟市场的公司业务产生的影响(比如,整个产品范围的重组);为了避免触犯规定,上游的生产者可能从市场上停止供应何种化学品。
  加强中小企业联合应对,我国生产化工产品的出口企业,许多是资金缺乏、信息不灵的民营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应当联合检测,分摊成本,互通信息,欧盟白皮书有“第一家受益原则”即:为了避免重复试验和补偿企业的检测投资,未来化工品新政策引用了知识产权的定义,要求其他企业在为其产品进行注册和评估提供信息时,必须向首次生成测试数据的企业支付知识产权费。这样,只要我国企业而以联合形式通过了检测,成为了某产品的“第一家”,当初的参与者共享其带来的收益就可以通过内部协调加以分配,节约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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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杨振宇:预警2007——国际贸易争端热点追踪[DB/OL].http://www.cacs.gov.cn/DefaultWebApp/showNews.jsp?newsId=20119000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