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相同产品认定与相关标准冲突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WTO 相同产品 PPMs 冲突
贸易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需要在环境保护中获得进一步的延伸和发展,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得贸易与环境、人类和之间的关系趋于一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在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中涉及到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相同产品”认定与PPMs标准的冲突,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WTO相同产品认定与PPMs标准的冲突
生产和加工方法(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s,简称PPMs)是指产品制造、加工以及自然资源开采利用的方式,即产品生产和加工方法的特性而非产品本身特性。PPMs标准是指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符合特定的环境要求。
PPMs标准是许多MEAs对某项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或禁止措施的依据, MEAs所规定的PPMs标准包括两种:与产品相关的PPMs (product-related PPMs。简称PR-PPMs)与产品无关PPMs(non-product-related PPMs,简称NPR-PPMs)。与产品最终性能有关的PPMs以及与产品最终性能无关的PPMs。前者加工或生产方法可以影响产品的特性,当产品消费或被使用时可能污染或使环境退化;后者加工或生产方法通过如在生产过程中向空气和水源中排放污染物,本身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前者有助于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对商品质量的预见性;后者是指产品具有“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无法探查”的性质。
GATT1994第3条在“相同产品”方面给WTO成员施加了义务,非歧视原则是WTO最基本的原则,规定非歧视义务适用于所谓的相同产品。何为“相同产品”,GATT1994文件中尽管多次出现“相同产品”,但并没有给出“相同产品”的定义。WTO的DSB主要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判定具体案件中的进口国国内产品是否与进口国产品属于“相同产品”。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通过的《反倾销守则》中,第一次对“相同产品”进行了界定,第2条第6款规定,“本协定所使用的‘相同产品’一词应解释为与有关产品完全同一、即各方面都相似的产品,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的特性极为相似的另一种产品”。
由此可见,根据现行GATT的规则,以不同程度或方法加工生产的产品,只需要相同的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不反映在制成品物理特性中的PPMs标准,不能用以区分产品。换言之,基于相同产品概念上的非歧视待遇不能溯及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但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对以有害于环境的PPMs标准生产出来,而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相同的产品,实施非歧视待遇是不能被接受的。WTO 禁止对此类产品实施限制措施,显然不利于保护环境,也无法体现 WTO 所倡导的环保、贸易与持续增长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宗旨,更有可能造成跨国污染和严重的污染溢出事件。
从环境生态角度看,认为PPMs 是一国内部的事情而不予考虑的 WTO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而且经济理论也没有区分外部性,导致了全球福利减少。所以,许多国家要求出口国的产品也须符合进口国环保PPMs标准。MEAs允许的PPMs标准无疑有悖于现行非歧视原则和对相同产品的解释。但为了约束各国国内的产品标准的制定,在WTO绿色规则中,只有TBT协议和SPS协议对PPMs作出了明确规定:TBT协议允许进口方限制不符合本国PPMs标准的产品进口,但以该PPMs标准影响产品的性能为限;SPS协议也承认进口国有权以产品的PPMs为基础来进行风险评估,并因此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只有当该PPMs影响到了产品本身的性能对进口国动植物和居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时,进口国才可以采取限制性贸易措施。因此,WTO所认可的PPMs标准是有限的,即与产品的最终性能或特征有关的PPMs标准,这与MEAs所允许的PPMs标准发生了冲突。
WTO在相同产品认定与PPMs标准问题上的立场
从GATT/WTO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实践中可以看出WTO的态度变化和立场,在“美墨金枪鱼案”和“美欧金枪鱼案”中,GATT专家小组认为:GATT协定的规定是针对产品本身,并不是针对产品的PPMs的,美国不能仅仅因为墨西哥的金枪鱼的生产方法没有达到美国的要求而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在“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相应地承认了对“相同产品”的认定可以引入PR-PPMs标准。在“美国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承认美国的第609条款是“与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相关联”的措施,该条款规定禁止进口某些虾和虾制品是基于不同的捕虾方法,而不同的捕虾方法则具有不同的环境保护后果。但对“相同产品”的认定,是否引入PPMs标准没有明确的答案,却承认了NPR-PPMs标准适用于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对于PR-PPMs标准,WTO的TBT协议、SPS协议和TRIPs协议作出了规定。这种规定实际上还是以最终产品的形态为判断标准的,因为不同的PPMs标准会影响到产品的特性或品质,是否执行PPMs标准最终形成的将是不同品质的产品,而不是“相同产品”。当产品对环境的损害直接发生于进口国境内时,进口方可以对这类进口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以达到保护本国环境为目的,不违反GATT1994第2条的规定,不违反非歧视原则。这在1998年 “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有所体现,已得到WTO的DSB的承认。
通常所说的PPMs主要指的是NPR-PPMs。NPR-PPMs标准,最终是对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制定标准,是否执行其标准,仍是“相同产品”,只是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不同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的影响而已。1998年“美国海虾海龟案”,上诉机构的裁决暗示了这一结论。WTO对“相同产品”的认定是否引入NPR-PPMs标准,答案很明确,不能引入NPR-PPMs标准来认定“相同产品”。对是否执行NPR-PPMs标准最终形成的产品实行制裁,只能利用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来解决,不是通过改变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和扩大非歧视原则的适用对象来解决。
由此,可以出WTO认定“相同产品”时,WTO规则已经将PR-PPMs标准作为认定的依据;NPR-PPMs标准在认定“相同产品”时没有考虑,不过对其采取环境贸易措施可以适用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 解决WTO相同产品认定与PPMs标准冲突的思考
关于WTO相同产品认定与PPMs标准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在允许根据PPMs标准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同时,需要对PPMs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严格的限制,并且要通过协商一致的途径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解决WTO认定“相同产品”与PPMs标准冲突,WTO 应致力于环境保护行动的统一化和国际环境立法的趋同化,制订一套能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PPMs标准。GATT第3条、第1条等规定体现了非歧视原则适用的对象是“相同产品”,且不涉及PPMs。然而,由于环境领域中的某些要求具有世界意义,有充分的理由要求WTO将其规则和概念延伸至产品特性之外。WTO 可在GATT第20 条例外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内容详细、适用面广的协定,以适应目前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深刻性。不过,在适用第20条例外条款时,需注意合理确定NPR-PPMs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家实行优惠待遇。
(一)合理确定NPR-PPMs标准的适用范围
对于NPR-PPMs,如果对环境的影响差别大而且生产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性或跨境转移的产品,可以适用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就是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以保护进口国境外为目的的基于PPMs标准适用于“相同产品”认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应该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这种对“相同产品”认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合理性。以提高产品竞争为目的制定的PPMs标准不能适用于“相同产品”的认定,也不能援引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来适用。因为这种基于PPMs标准的贸易限制措施的首要目的已经不是保护环境,而是要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
(二)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待遇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一般都较低,大多依赖于丰富的资源生产初级产品,要求其满足严格的PPMs标准在短时间是不可能的,同时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足够长的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对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初级产品(比如鱼类、木材等)不适用国际统一的PPMs标准。所以应尽可能制定两套环境标准,分别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并制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和资金援助的可行性条款。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和NAFTA的做法。欧盟在环境标准的协调方式上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制定统一的产品标准来消除成员国在标准上的冲突,如通过指令制定汽车发动机统一的废气排放标准等;规定产品标准的最高标准,如对某些发出噪声的设备设置了最高标准,同时还实施统一环保标志;在协调成员国的工艺标准方面规定了最低环境标准,最低标准用于防止成员国以低环境成本获得竞争优势,但也不反对成员国采用更严格的国内标准;采取灵活方式按成员国的类型规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成员国可以有不同的期限。
从上述可以看出,欧盟采取了一种灵活的协调方式,将成员国划分为几类,对不同类型的成员国规定不同的生产工艺标准。欧盟的经验表明标准系统不应僵化,最低的标准、多层协调或者一套共同的基本要求可能比统一的标准更有效率。NAFTA允许各国自定标准,但在标准的实施上有一定限制,即“只得在达到其适当的保护水平的必要限度内”(SPS),不得造成对贸易“不必要的阻碍”(SRM)。NAFTA和NAAEC高度尊重成员国的主权,认可“每个国家有建立自己的国内环保水平的权利”,在成员国之间不存在任何统一的标准,它们考虑到了三国之间经济、技术水平及环境条件的差异。在WTO这样一个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组织内,却让所有成员都适用同样高的标准,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WTO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原则,发展中成员应坚持制定两套标准,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分别适用不同的环境标准,并通过相互承认使两套标准同样有效,发展中成员只要达到适用于发展中成员的标准,就不应对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就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相同产品”来对待。
此外,应规定发达国家对执行新的环境标准有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以帮助其达到协议所规定的标准。为了使这种规定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可以规定在发达国家未对执行环境标准有困难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有效援助的情况下,不得以该发展中国家未执行环境标准而对其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
1.那力,李海英.WTO框架中的PPMs问题[J].法学,2002(4)
2.申进忠.WTO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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