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涉外税收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勇 时间:2010-06-25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所带来的对社会的冲击将是全方位的。全球化的大潮流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为我国税收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征管建设等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课题。作为基层税务工作者,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工作经验,广泛深入地观察、认识和分析世界税制的变化,加强国际税收的动向研究、对比研究、借鉴研究、对策研究,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及税收的影响,相应地提出我国税制、征管改革的对策,以更好地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带来的新变化。不但可做上级机关决策的,而且对做好日常的工作也是很重要的。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规则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过去50年间关贸总协定在放宽世界贸易限制方面取得极大的成功。不过到90年代中期,出现了许多要求建立更强有力的多边组织以控制贸易和解决争端的呼声。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有104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WTO不像GATT只是一个临时生效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议,它是一个完整的、永久性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包含的内容更广,解决争端的机制更有效,更具有权威性,它要求负责监管的成员国都应遵守执行所有原关贸总协定的协议。
  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针对“国营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但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3、“入世”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一、应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目前世界上有二十七个给惠国,中国已从二十一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待遇,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四)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二、应尽的义务 
  (一)削减关税 
  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约在百分之三点八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约在百分之十一左右。而中国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WTO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 
  (二)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三)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六条的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目前,中国出口商品退税中,尚存未退足退净的问题,为加强中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应利用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 
  (四)开放服务业市场 
  对中国来说,应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 
  (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如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机软件等),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如假冒外国名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六)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中国引进外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若干国内收费上实行双重作价,在行业进入上未能实行“国民待遇”。今后这方面将做重大政策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 
   (七)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中国以往除公开颁布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定若干内部决定,因此被认为是缺乏透明度的国家。中国已分步公布或废除了以往众多的内部决定,以适应要求。 
  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 推动改革开放进程。
  以入世为标志,我国的经济将融入世界经济整体发展潮流之中,我们的改革开放将按照世界经济发展的步伐和节奏来进行,这必然极大地推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的加快,进入全方位、全层次开放的新时期。使我们真正融入到“地球村”中去,成为整个世界经济的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 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
    入世之后我们的市场经济将与世界市场经济联成一个整体,也就是说我们将全面参与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的过程。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将得到迅速发展和壮大,而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将逐渐被淘汰,我国的产业结构将与世界产业结构接轨。 
    三 会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冲击。
  入世对我国经济,特别是部分行业带很大的冲击,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应对,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必将给这些行业造成极大损失。但这些冲击并不是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可怕,只要应对得当,我们是完全可以渡过危机,求得更大发展的。
    四 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入世后,我们将面临更加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出口将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非关税壁垒手段的取消和关税水平的降低,进口商品也会大量涌入。入世后我国的贸易顺差可能会有所缩小,甚至有可能会出现贸易逆差。
  五 强化竞争,增强企业活力。
  入世后我们将撒去对国内企业的保护伞,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我国的企业就要和外国企业不仅在国际市场,而且在国内市场上展开真正的竞争,中国企业将失去后院。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活力,否则将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六 加快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
  加入WTO后,我们将根据世贸组织有关投资自由化的规定,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如国民待遇等,可以预计,在中国这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的吸引下,入世之后将出现又一轮的外资进入高潮,必将拉动中国经济新一轮的增长。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涉外税收的影响
  由前所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经济必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对经济形势的影响及WTO本身的规则都将对我国的税收特别是涉外税收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加入WTO后,国有经济在短期内将面临严峻考验,以及外资的大量涌入,都必将加大涉外税收的负担。同时跨国公司在华业务的发展将带来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的问题,中国需要应对转让定价等隐蔽的偷逃税问题,以及日益增多的税收国际争议。这都要求我们加速建立和完善新的涉外税收征管体系,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
  1、政策的修改、完善,使之适应WTO的规则,并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导向作用,引导投资,促进公平竞争
  一、  应按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要求,做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新的法律的立法工作。
    应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作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修改。对于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主动修改;对WTO规则不反对或未规范的领域,或虽为规则禁止但给予过渡期的税收政策,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灵活运用WTO规则,为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根据产业政策,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如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鼓励国内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业获得更快发展的税收政策。   主要对三个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修改:一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如某些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生产的同样产品,如某些农产品。二是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如边贸进口税收政策中按国别区分给予优惠,三是不符合反倾销和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被WTO规则所禁止的补贴主要是指:专门与出口有关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的豁免、退税或缓征;直接与出口或出口实绩有关的,超过国内消费产品的直接税减让折扣;对出口产品,超过国内消费品的间接税的豁免或退税;超过对进口投入已征税费的退还或撤回。具体政策比如:国产设备投资的40%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100%退税;钢材“以产顶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同时,制定新的立法弥补政策真空如、保险和证券领域的政策规定以及商务税收问题。
  二、 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中的调控、导向作用,引导投资,促进公平竞争
  首先是对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并容易引发税收行为失范。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来源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政策有漏洞,易引发税收行为失范。我国在税收优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进行的,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另外,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开始,企业通过人为推迟获利年度、利用不断的变换地点重新开业“接力优惠期”、实行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很容易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
    (2) 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目标不清晰,对外商投资引导作用不强。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以促进经济的,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导向作用。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对吸引外资量的要求上升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目的是为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力。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朝阳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的矛盾,无法实现以加入WTO为机遇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3) 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同,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且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建税、附加等税。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区域性优惠层次过多。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在一些地区之间形成“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策略
    (1)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1)分行业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4)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可允许企业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以弥补科研失败造成的损失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2)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 以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知识产业应实施全方位优惠政策,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发展。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并考虑制定鼓励国外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国内投资高新技术的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3) 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外资企业的优惠扩大到内资企业,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并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其次对增值税的政策进行调整。
     现行增值税不利于我国的产品与进口产品进行公平竞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国际上极少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计入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许抵扣,所以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国际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只有和印度尼西亚,除此之外,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生产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全部外购物质消耗均不再征税,只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税。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使我国企业的实际整体税负高于规定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下一步改革的取向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进一步降低关税,必然会对我国的民族经济产生相当大的冲击。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国内产品总体而言,可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适当提高税率。而对于进口产品来说,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可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而对国产品的压力。这种增加进口产品税负的方式,属于一国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不在WTO原则的调整范围内,并且消费型增值税是多数征收增值税国家的选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有利于规范税制,降低税收成本,。
     (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考虑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这样一来,各工业行业都可以增加增值税的扣除额,可在保持或降低原税负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税率,增加进口产品的税负。对于国产品来说,无论是在国内与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还是出口后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都可以提高其竞争力。
  三  WTO下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WTO现有规则中市场准入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所致力推动的主要目标之一,但其最大特点是体现了一个时间的过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此进程相一致,一国的税制改革也应是渐进的。应该强调的是,税收从来都是主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WTO并不是管理与协调国家间的税收关系组织,它管理协调的是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虽然主权国家税收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但税收仍然主要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因此,税制的设置应基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能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离开这种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现实的观点是,税制改革的速度应和市场准入的速度保持相对一致,并能在长期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产业竞争力提高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 应进一步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合理运用国际通行的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国际税务协作。
  加入WTO后,大量外资将在更广泛的领域进入中国,国内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中国现有的针对跨国企业和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将面临巨大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跨国公司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通常高新技术和知识经济含量较大,相应地对中国的税收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跨国公司交易复杂,反避税任务更加艰巨,目前中国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已经与六十二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是协定执行中的税收协调与征管合作仍有待加强;第三,目前对中国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税收管理机制。我们必须树立税收科技观念,掌握科技治税的武器,充分利用化管理手段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加强对知识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维护国际权益;面向世界,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税收工作,高度重视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
  3、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加入WTO,必将使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这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必须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