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广西北部湾可持续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坚宁 时间:2010-06-25
摘要:以影响北部湾可持续中的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和科技进步三个因素为切入点,通过对现有税制对其影响的分析,试就构建利于北部湾可持续发展的税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北部湾;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   
  一、促进广西北部湾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的现状
  
  广西北部湾地区首先要履行国家现行的统一税制。下面针对广西北部湾区属于民族自治区域、西部大开发地区,主要城市系沿海城市类这一特殊环境,对该经济区域内的享受的环保、资源与科技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一)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
  1、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高科技包括环境保护技术。
  2、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f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lO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对污水处理项目实行价格承诺制度,允许在项目建成前三年开征污水处理费。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的水平,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促进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特点:一是对环保的税收政策重在间接鼓励,缺乏专门性税种,即环保税。此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比如直接控制污染的排污税,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直接调控力度。二是现实中只以某种费用形式进行征收。且现行的税制忧惠措施的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使得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给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可乘之机。三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二)合理利用资源的税收
  1、对企业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水利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2、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二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3、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企业,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资源开发企业,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来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的做法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新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按自治区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组所增加的投资,按照国家规定另行计算发电成本,核定上网电价,
  5、对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沙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税收政策特点:一是主要是按照国家现行的税制,征收范围还过窄,这样既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也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过度开采。二是税收调节不力。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使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三是北部湾经济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为吸引外资,谋求经济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
  
  (三)推动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1、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商务厅认定。   3、以下类型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1)属于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
  (2)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区、国家级城市、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1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
  4、对设在沿海开放城市者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机械制造、、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运输(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等(以下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减按24%的税征收企业所得。
  5、对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6、除义务外,对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对经批准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其收费除可收取自治区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资款。
  7、对以银行贷款及社会资金按照学校后勤社会化的要求,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其住宿收费允许按现行最高收费标准执行。
  促进科技的税收政策较为丰富,调控仍不到位:一是缺乏系统性。主要是通过各种分散的行政规章来规定。很少在税法和税收条例中加以明确。二是缺乏针对性。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企业、科研成果的优惠,而忽视了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研究环节的优惠,忽视了事前扶持。三是在税种细分上还不够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考虑开设新的税种来促进科技开发与投入。
  
  二、关于构建促进广西北部湾可持续发展税制的建议
  
  (一)优化促进北部湾环保的税收环保最主要途径是控制和防止污染。一个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税收政策。要以“排污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收取环境税。环境税大体分为资源生态税和污染控制税。
  1、设立专门性的环保税。比如排污税、生活垃圾处理税,使其规范化,纳入范畴,以此加强税收对环保调控力度。
  2、各种环保的费用应以税收的形式系统化,纳入法律轨道,确保相关部门的执行规范化。
  3、税种应该具体化,并扩大宣传力度。
  4、按照“绿化税制”思想,全面评价,审查和清理现行税收政策,在权限范围内,逐步取消哪些实际不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并从不同角度、环节增加鼓励植树造林的税收制度。
  
  (二)充实北部湾经济区的资源税
  税收政策是确保自然资源最优利用的理想手段,它主要通过对利用资源的各环节进行调控,从而起到促使资源永续利用的作用,
  1、扩大对自然资源使用费征收的范围,应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排放、回收、替代各环节征收资源税。促进企业提高的对资源的利用效率。
  2、完善资源开采收益的课税制度。比如,矿区计税应由以企业销售量和自用量为基准改为以产量为基准。从而避免企业资源的无序开采。
  3、地方政府应转变发展观念,不应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来谋求地区的经济总量,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的税系
  税收可以为科技发展筹集资金,降低科技开发研究的成本,减少科技投资的风险,增加科技投入的预期效益。引导和促进经济与环境兼顾的技术发展。
  1、对现行繁杂、零散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条理化后,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科技进步的税收支持。
  2、对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可以考虑免除其科技发展税,加大对个人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的优惠,进一步鼓励本区的科技发展。
  3、对家庭的正常教育、培训开支按规定限额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以鼓励个人对教育的投入。
  4、对本区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在使用环节上应该考虑免税,有助于促使本区的科技经济发展。
  
  (四)弥补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缺位
  1、协调配合其他经济政策
  影响北部湾的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是多领域的,范围是多方位的,加上税收自身的缺陷局限性,使得政府在充分利用税收调控功能的同时,还要协调配合财政手段、货币政策、法律等手段,发挥它们的合力。
  2、利用本区区位政策优势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属于民族自治区域、西部大开发地区,主要城市群系沿海城市范畴,它的这些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使其享有其他地区没有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在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同时,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政策创新,探索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