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简“折咸米”释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子今 时间:2010-09-05
長沙走馬樓簡中可歸入漢簡的數量不多,其中有“折咸米”簡文,值得注意。例如:
  入吏所備船師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 6-2263
  入吏番觀所備船師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 6-2277
  關於“折咸米”,發掘者和整理者均未作解釋。不過,從簡文內容看,理解“折咸米”的涵義,對於我們了解當時的倉儲制度,進而從更廣闊層面上認識當時的社會經濟生活,應當是有益的。 今疑“咸”當即“減”之民間俗字。
  漢時“咸”“減”往往通用。《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可见“減宣” ,卷三○《平準書》亦作“減宣” ,卷一○三《萬石張叔列傳》則作“咸宣” ,裴駰《集解》服虔曰:“音減損之減。”《漢書》也“咸”“減”互用。卷九○《酷吏傳·咸宣》与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均作“咸宣” ,卷四六《萬石君石奮傳》同 ,而卷二四下《食貨志下》則寫作“減宣” ,顏師古注:“減,姓也,音減省之減。”可知原本應作“減”。卷五九《張湯傳》、卷六○《杜周傳》也都寫作“減宣” 。
  陳直先生《史記新證》就《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減宣者,楊人也”寫道: 直按:漢書减宣作咸宣,居延漢簡釋文卷一、七十三頁、有簡文云:(封檢)“書五封,檄三,二封王憲印,二封呂憲印,一封孫猛印,一封王疆印,一封咸宣印,一封王兖印。”蓋咸宣致居延都尉,或張掖太守之私函。故用名印,不用右扶風官印,减字漢書作咸是也(咸宣太初元年官右扶風,木簡開始於太初三年,故云然)。
  其實,所謂“《漢書》‘减宣’作‘咸宣’”,似未察《食貨志下》亦有“减宣”,而“咸”“减”孰是孰不是,大約仍未可遽斷。我們注意居延發現“一封咸宣印”文字,是因為更可證實“咸”“減”通用之普遍。漢人文字二者相通,又可以《隸釋》卷五《漢成陽令唐扶頌》与卷九《故民吳仲山碑》“感”均刻寫為上“减”下“心”合字 作為佐證。此例早見於《隸辨》卷三,称“隸變加冫” 。
  出土文獻資料又有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一例:
  弦望及五辰不可以興樂□,五丑不可以巫,啻以殺巫減。 二七正贰
整理者釋“啻”為“帝”,釋“減”為“咸”,則末句作“啻(帝)以殺巫減(咸)”,也是“減”“咸”相通之例。又如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十六經·成法》:
  夫是故毚(讒)民皆退,賢人減(咸)起,五邪乃逃,年(佞)辯乃止。
整理者也認為“減”即“咸”。
  “折減”,在漢代曾經是習用語。例如,《後漢書》卷六一《黃瓊傳》:
   永建中,公卿多薦瓊者,於是與會稽賀純、廣漢楊厚俱公車徵。瓊至綸氏,稱疾不進。有司劾不敬,詔下縣以禮慰遣,遂不得已。先是徵聘處士多不稱望,李固素慕於瓊,乃以書逆遺之曰:“聞已度伊、洛,近在萬歲亭,豈即事有漸,將順王命乎?蓋君子謂伯夷隘,柳下惠不恭,故傳曰‘不夷不惠,可否之閒’。蓋聖賢居身之所珍也。?a href=mailto:遂欲枕山棲谷,擬跡巢、由,斯則可矣;若當輔政濟民,今其時也。自生民以來,善政少而亂俗多,必待堯舜之君,此為志士終無時矣。常聞語曰:‘嶢嶢者易缺,皦皦者易汙。’陽春之曲,和者必寡,盛名之下,其實難副。近魯陽樊君被徵初至,朝廷設壇席,猶待神明。雖無大異,而言行所守無缺。而毀謗布流,應時折減者,豈非觀聽望深,聲名太盛乎?自頃徵聘之士,胡元安、薛孟嘗、朱仲昭、顧季鴻等,其功業皆無所採,是故俗論皆言處士純盜虛聲。願先生弘此遠謨,令眾人歎服,一雪此言耳。”瓊至,即拜議郎,稍遷尚書僕射。
又如《三國志》卷二五《魏書·高堂隆傳》:
  >遂欲枕山棲谷,擬跡巢、由,斯則可矣;若當輔政濟民,今其時也。自生民以來,善政少而亂俗多,必待堯舜之君,此為志士終無時矣。常聞語曰:‘嶢嶢者易缺,皦皦者易汙。’陽春之曲,和者必寡,盛名之下,其實難副。近魯陽樊君被徵初至,朝廷設壇席,猶待神明。雖無大異,而言行所守無缺。而毀謗布流,應時折減者,豈非觀聽望深,聲名太盛乎?自頃徵聘之士,胡元安、薛孟嘗、朱仲昭、顧季鴻等,其功業皆無所採,是故俗論皆言處士純盜虛聲。願先生弘此遠謨,令眾人歎服,一雪此言耳。”瓊至,即拜議郎,稍遷尚書僕射。
又如《三國志》卷二五《魏書·高堂隆傳》:
   又,將吏奉祿,稍見折減,方之於昔,五分居一;諸受休者又絕廩賜,不應輸者今皆出半:此為官入兼多於舊,其所出與參少於昔。而度支經用,更每不足,牛肉小賦,前後相繼。反而推之,凡此諸費,必有所在。且夫祿賜穀帛,人主所以惠養吏民而為之司命者也,若今有廢,是奪其命矣。既得之而又失之,此生怨之府也。
   以上兩例“折減”,都是说減損、減少。 《清史稿》中所見“折減”文例,則直接與經濟生活相關。如《清史稿》卷一一二《選舉志七·捐納》写道:
  光緒初,議者謂乾隆間常例,每歲貢監封典、雜職捐收,約三百萬。今捐例折減,歲入轉不及百五十萬。名器重,雖虛銜亦覺其榮,多費而有所不惜。名器輕,則實職不難驟獲,減數而未必樂輸。所得無幾,所傷實多。停捐為便。 又如《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貨志二·倉庫》: 十三年,內閣學士方苞上平糶倉穀三事:“一,倉穀每年存七糶三,設遇價昂,必待申詳定價,窮民一時不得邀惠。請令各州縣酌定官價,一面開糶,一面詳報。一,江淮以南地氣卑溼,若通行存七糶三,恐積至數年,必有數百萬霉爛之穀,有司懼罪,往往以既壞之穀抑派鄉戶。請飭南省各督撫,驗察存倉各穀色,因地分年,酌定存糶分數;河北五省倘遇歲歉,亦不拘三七之例。一,穀之存倉有鼠耗,盤糧有折減,移動有脚價,糶糴守局有人工食用,春糶之價即稍有贏餘,亦僅足充諸費。請飭監司郡守歲終稽查,但數不虧,不得借端要挾,倘逢秋糴價賤,除諸費外,果有贏餘,詳明上司別貯,以備歉歲之用。”下部議行。
同一事,《清史稿》卷二九○《方苞傳》寫作:
  苞屢上疏言事,嘗論:“常平倉穀例定存七糶三。南省卑濕,存糶多寡,應因地制宜,不必囿成例。年饑米貴,有司請於大吏,定值開糶,未奉檄不敢擅。自後各州縣遇穀貴,應即令定值開糶,仍詳報大吏。穀存倉有鼠耗,盤量有折減,移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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