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文化对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影响
摘 要:毛泽东青年时期的文章和书信,对有着大量的论述,蕴涵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理,涉及了宪法,婚姻法、法等众多部门法领域。其法律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其间,“善法恶法论”、“民治”观点等清晰可见,“宪政”和“法治”的法律理念已依稀可辨。湖湘文化在四个方面深刻影响着青年毛泽东的法律品格。
关键词:湖湘文化;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
Abstract: In the articles and letters written by Mao Zedong at his youth, there are a great deal of discussion about law, and contain rich law thought and legal principle relating to many branch law fields such as constitution, marriage law, economic law, etc. His though in law had also been undergone a zigzag developing process. From it the point of good or evil law and govern by people can be seen clearly,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rule by law have been found vaguely. Culture originated Hunan field deeply affected youth Mao Zedong’s law idea character in four aspects.
Key words: culture originated hunan field; youth Mao Zedong; law thought
一、湖湘文化的特质及对毛泽东早年的浸染
(一)湖湘文化的形成发展及特质
湖湘文化是长期以来在现今湖南地域范围内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地域文化。其渊源表现为伟大浪漫主义诗人屈原留下“哀民生之多艰,长太息已掩涕兮”,“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求索”等千古绝唱,汨罗江也因此被誉为“蓝墨水的源头”。岳麓书院“成就人才,以传道而济斯民”,“朱张会讲”弦歌不绝,赢得“惟楚有材,于斯为盛”的盛誉。湖南也是范仲淹题壁岳阳楼“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的地方。湖湘文化以其丰富的内涵、悠久的渊源成为中国地域文化的重要一极。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湖南学人竞相研究,使之成为湖南学界的显学,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其发展一般被认为经历了四个阶段:南宋时期的第一次大融合形成了古代湖湘文化;洋务运动时期的第二次大融合,使以经世致用为特征的湖湘文化兴盛一时;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的第三次大融合,使湖南省风气大开;新文化运动以来的第四次大融合,是湖湘文化发挥巨大社会功能的时期。有的学者指出近代湘军的崛起,堪称湖湘文化重要的发展阶段,湘军深远的影响成为弘扬湖湘文化的动力[1]。湖湘文化经过一代代湖湘儿女的咏唱践行,薪火相传形成了自己鲜明的个性特征:一是具有以天下为己任的爱国主义精神;二是经世致用的实学思潮与力行践履的道德修养;三是追求理想,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群体参政意识;四是运筹决胜、平治天下的军政谋略和革故鼎新的观;五是具有浪漫主义情调,哲理思维与诗人才情的有机统一[2]。总之,湖湘学派十分“留心经济之学”,不尚空谈,重经世致用,主张从国计民生、“日用之实”中去探求富国强兵之道。王夫之更是“言必征实”,“义必切理”,从而使“即事穷理”的实学思潮盛行于湖南。与经世致用的实学思想相联系,历代湖湘学者大都重视实践,提倡力行[3]。长沙市近年把湖湘文化的内核高度概括为“心忧天下,敢为人先”作为长沙精神。
(二)湖湘文化对毛泽东早年的浸染
毛泽东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在读私塾时就熟读了“四书”“五经”同时爱看中国古典小说、特别是关于农民造反的故事。1907年到1910年读了《盛世危言》和一本关于列强瓜分中国的小册子后,开始忧国忧民。随后毛泽东接触了康有为、梁启超的文章,特别是对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爱不释手,接受了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的影响。1911年,毛泽东到长沙入湘乡驻省中学读书,开始受到当时湖湘风云人物黄兴、宋教仁的影响,深为同盟会的革命纲领所吸引,常阅宋教仁等主编的《民主报》,接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他曾写过一篇主张推翻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文章,贴在学校的墙上。武昌起义后,为响应辛亥革命投笔从戎,参加了湖南新军。毛泽东从文化理论上接受湖湘文化的熏陶则主要在1914年进入当时的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求学期间。在湖南一师求学初期,在杨昌济、黎锦熙等的影响和指导下,认真阅读了谭嗣同的《仁学》、曾国藩的家书和王船山的著作,以及《楚辞》、《韩昌黎文集》等[4]。韩愈同屈原、杜甫一样,都是影响湖湘文化的重要人物,他被贬广东时,曾游历湖南南下,在湖南境内的衡阳、郴州、永州、邵阳等地至少留下11处手迹、诗文碑刻和故事传说,至今仍有遗踪可凭吊[5]。对晚年生活在湘江流域一带的忧国忧民的伟大现实主义诗人杜甫,毛泽东在湖南一师读书时多处寻觅杜甫留下的遗迹去凭吊,以致后来,在革命年代对《杜甫传》依然爱不释手。在1915年全国人民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斗争中,毛泽东和学校进步师生常去船山学社听反袁世凯的演说[4]。可见毛泽东在青年时期深受湖湘文化的浸润和熏陶,而且是有比较、鉴别的吸收其精华,因为毛泽东在退出新军,进入湖南一师前曾在湖南省立图书馆刻苦自学半年,读了达尔文、亚当·斯密、穆勒、斯宾塞尔、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一批反映十八九世纪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的社会和先进科学成就的著作。他是在中西方文化比较的视野下,对湖湘文化进行吸收的,所以青年毛泽东其视阈比别人开阔,思想观点比别人深刻独到。湖湘文化要求社会精英,必须德才双馨、胆识俱佳。毛泽东在湖南一师开展的优秀学生“人物互选”中得票第一,而且“敦品”“言语”单项第一,“胆识”一项唯他独有[6]。在湖湘人物中,青年毛泽东曾一度很崇拜曾国藩,曾说:“愚于近人,独服曾文正。”左宗棠在青年时代以“身无半亩,身忧天下”相标榜。青年毛泽东则以“身无分文,心忧天下”自勉。黄兴曾被毛泽东赞誉为“实行的革命家”[3]。对湖湘近代人物,他这样评价:“曾、左吾之先民,黄、蔡邦之模范。”[7]“毛泽东的军事思想是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里找不到现成答案的毛泽东思想的精华部分之一,但却可以从船山的军事思想宝库中找到其民族的理论渊源。这是‘中国式智慧’的生动体现和最高发挥。”[8]可见,湖湘文化对毛泽东早年的浸染和熏陶深刻地影响毛泽东后来的成就。
二、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要论及其光芒
在《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0)》等中记录了大量毛泽东关于法律的文章,蕴涵着丰富的、于当时来说先进的法律思想。下面笔者以时间为顺序摘要进行分析,既求见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光芒,又探求其法律思想发展的轨迹。
写于1912年,作为一篇中学学生习作的《商鞅徙木立信论》是作者所阅毛泽东流传下来最早的一篇论述法律的文章。文中“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7]在此,作为中学生的毛泽东鲜明地提出“良法”、“恶法”的观念,法律的运行与民众的关系,指出“良法”是民众的福祉,是为民众谋幸福的工具,民众必争相拥之;反之则反。他还认为法律的运行有赖于民智的观点,批判中国专制社会统治阶级压制人们,社会民智黑暗。老师批阅此文时惊叹不已,誉为“力能扛鼎”、“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7]
1917年8月23日开学之际写给黎锦熙的一封长信《致黎锦熙信》是毛泽东暑假以“游学”方式进行社会考察后所写的。信中毛泽东对社会变革、社会之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已求与黎锦熙商榷。毛泽东在此认为要治理好国家要有大智慧的圣贤来治理,提出“圣贤救世”即现在法理所概括的“贤人治国”人治的思想。“天下亦大矣,社会之组织极复杂,而又有数千年之历史,民智污塞,开通为难。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动其心者,当具有大本大源。今日变法,俱从枝节入手,如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实业、,一切皆枝节也。枝节亦不可少,惟此等枝节,必有本源。本源未得,则此等枝节为赘疣,为不贯气,为支离灭裂,幸则与本源略近,不幸则背道而驰。夫以本源背道而驰者而以之为临民制治之具,几何不谬种流传,陷一世一国于败亡哉?”[7]毛泽东指出了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变革要从本源上开始,要正本清源,要标本兼治的二元变革思想,要找到中国社会的“本源”,否则徒劳甚而背道而驰。什么是“本源”呢?他认为“夫本源者,宇宙之真理。”毛泽东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进而主张“故愚以为,当今之世,宜有大气量人,从哲学、伦入手,改造哲学,改造伦理学,根本上变换全国之思想。此如大蠹一张,万夫走集;雷电一震,阴噎皆开,则沛乎不可御矣。”[7]毛泽东认为思想是社会根基,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社会根基决定上层建筑。要用自然法来改造中国当时的思想和法律,他的观点离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国家学说还差一步之遥,即没发现经济基础社会基础。
发表在《湘江评论》创刊号上的《女子革命军》毛泽东激烈地批判了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摧残,提出男女平等主张,号召起女子革命军打破旧制度。1919年11月14日长沙发生因父母包办婚姻,赵五贞自杀于花轿内的事件,毛泽东于16日开始接连发表了10篇评章,集中对旧式包办婚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第一篇《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中“这事件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想的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7]在此他提出了恋爱自由,并进一步指出意识独立是自由的基础和内核。在18日《赵女士的人格问题》中写道:“何以呢?人格这件东西,是由于对手方面的尊崇才有的。他的先决问题,是要意志自由。”[7]进一步指出,意识自由是人格的构成要件。文中接下来说“你不愿意恋爱我,而我迫着要恋爱你,这是一种强奸。这叫做‘直接强奸’。他的女儿不愿意恋爱那人,而他逼着他女儿恋爱那人,这也是一种强奸。这叫‘间接强奸’。”[7]他指出恋爱的基础是双方的自愿,违背妇女的意愿行事就是强奸,并把强奸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现在刑法也依然是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性意愿作为强奸罪成立与否的标准。19日,毛泽东发表了《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你们自己的婚姻,应由你们自己去办。父母代办政策,应该绝对否认。恋爱是神圣的,是绝对不能代办,不能威迫,不能利诱的!”[7]发表了婚姻自由的宣言,指出恋爱神圣,亦即人格权神圣。随后发表了《女子自立问题》提出了建立儿童公育的制度来解放妇女、提高妇女地位,但观念过于超前。在《打破媒人制度》中,毛泽东主张打破媒人制、废除“六礼”旧式婚制。那么自由恋爱的婚姻如何被社会认可呢?他建议:“倘要明白表示,令亲友皆知,最好在报上登一启事,说明我们俩愿做夫妻,婚期是某月某日就算完事。不然,便到官厅注册,乡间则在自治局里报名,亦尽够了。”[7]他主张合法有效的婚姻可以采取公示制或登记注册制,而且手续要简单便利。至此,毛泽东完成了对改革旧式婚姻制度的论述。
接下来,毛泽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湖南自治的问题上,开始了经世纬国的构想和思索。1920年3月12日,在《致黎锦熙信》中附上《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提出“举办遗产税、所得税及营业税。减轻盐税。废除两年来新加各苛税。”“完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7]他对社会经济立法进行了思考,主张通过税制来解决社会贫富悬殊问题,“抑富扶贫”,如针对富人办遗产税,针对贫困人口要减轻盐税,废除苛税,保障民生。在政治方面,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毛泽东主张民族自决、自治,针对当时中国假共和,国家羸弱不堪,主张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复合制,发挥地方积极性,各省探索自己经验,分而治之,以分建设促进全国总建设。湖南自治后如何处理“对外”关系,毛泽东在1920年9月6日发表的《绝对赞成“湖南们罗主义”》中说:“原来准照兼公所提解释们罗主义的三个条件‘我们用心干我们自己应干的事’,‘我们绝对不干涉别人的事’,‘绝对不许别人干涉我们的事’,是最大多数的人民心理顶相合的。”[7]这些思想后来成为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法准则,也是现在联合国“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最初雏形。
对于湖南自治,有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湖南缺少法律政治专业人士。1920年9月27日,毛泽东发表了《释疑》。“这还是认政治是一个特殊阶级的事,还是认政治是脑子头装了政治学法律学身上穿了长褂子一类人的专门职业,这大错而特错了。”“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7]他指出政治法律不是学政治法律职业人士的专利。以后的法律内容应该来源与人民大众,人民大众决定法律的内容,毛泽东无产阶级法律观开始萌芽。进而指出,“ ‘法律学’是从‘法律’推究出来的,‘法律’又是从‘事实’发生的,我们但造我们湖南自治的事实,不要自治法,也未尝不可以(英国以前的宪法就是不成文)。”[7]他在此论述了法律、法律学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律学起源于法律,法律源于社会,社会是法律的基础,而不是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毛泽东唯物主义法律观开始得到了反映。
在1920年10月5、6日发表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中,毛泽东认为湖南的旧政府机关是根据中华民国约法产生的,而湖南宪法是对中华民国约法的否定,故湖南的旧政府机关不能有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的权力,否则违背了政治管理伦理。毛泽东主张宪法民定,在湖南展开一场深入人心的宪法运动。对于人民宪法会议之组织法及选举法,毛泽东亦有六点主张。充分显示了丰富的、先进的法理思想,“宪政”和“法治”观念依稀可见。
湖南自治失败后,对青年毛泽东的思想产生非常大震撼,他开始由激进的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转变。1921年4月他又在《大公报》发文,明确批判《湖南省宪法草案》是保护资产阶级和有产者阶级的。同年,在回复蔡和森的信中,他明确指出:“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以积极地实行其所保护与所禁止;有‘军队’与‘警察’,以消极地保障资本家的安乐与禁止无产者的要求。”[10]无产阶级决不能用资产阶级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冲破这些法律的限制。这说明,毛泽东已对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法的阶级性有了明确的认识[11]。他开始从经济制度入手揭示了法律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立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的发展特点和湖湘文化的胎记
湖湘文化的先天下之忧而忧,经世致用,敢为人先,既浪漫而又务实的精神,在青年毛泽东身上展露无遗,对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也有充分的体现:(1)人民至上,民为邦本的民本法律思想。出身农民的毛泽东须臾不曾忘记生活在最底层的广大民众,人民性是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的一根主线,贯穿于法律、法令的制定过程当中。从《商鞅徙木立信论》,《湘江评论》创刊宣言、湖南自治中的“民治”主张等大量文稿中处处闪烁着毛泽东的人民性法律思想。(2)探求大本大源,穷究至理的思维促使毛泽东对近代法律变革的批判,苦苦思考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本源(基础),指引他走上唯物史观,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明白法律源于社会,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性质。这在1916年《致黎锦熙信》中有充分的反映。(3)致知力行精神,帮助毛泽东形成经世致用的法律方法论和工具主义的法律功能论,毛泽东认为法律就是为民众谋幸福的工具,法律必须要有生命力,而生命力直根与社会的本源。毛泽东致知力行的务实态度,表现在一种高度负责的批判精神,他呼吁要废除旧婚制和湖南自治,他不是提出问题,揭开伤疤就袖手旁观,而是迎难而上急流勇进负责地开出医治处方,如他既呼吁废除媒人制又拿出了新式婚制的方案,对于湖南自治他就积极描画湖南宪法的蓝图,撰写大量文章论述自治的可能与可行性。(4)敢为人先的胆识和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与入世精神,是毛泽东提出湖南自治(民治),反对统一,率先实行湖南共和国,宪法民定,权利平等等法律观点和积极实践的强大精神动力。毛泽东早年的法律思想充分体现了湖湘文化敢为人先、革故鼎新的精神。为了以法救世,我们从《毛泽东一九三六年同斯诺谈话》中知道,20岁的毛泽东从新军退伍后,曾先后报考警政学校和法政学堂,一心想当一名警官,听说三年学会全部法律课程后可以当法官,他便憧憬着“将来当法学家和做法官的美好前景”[12]。
:
[1] 周秋光.湖湘文化是啥[EB/OL]. http://www.lishou.com/dl/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454.
[2] 陶海洋.也谈湖湘文化的内涵[J].船山学刊,2005,(3).
[3] 刘里立.青年毛泽东思想发展中的湖湘文化履印[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3).
[4] 青年毛泽东纪念馆宣传资料.毛泽东在第一师范:1-17.
[5] 《永兴县志》、《耒阳市志》、《湖南佛教寺院志》、《湘阴县志》、《湖南文物志》稿本、《衡阳县志》、《零陵县志》、《衡阳市志》、《南岳志》、《衡山县志》、《武冈县志》等.无不漏舍.韩愈在湖南的手迹和碑刻.http://www1.upweb.net/peradmin/htmlfile/class31/2006042218 07359161923.htm.
[6] 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校志(民国7年)[Z]:124.
[7] 毛泽东.毛泽东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1-520
[8] 彭大成.湖湘文化与毛泽东[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410.
[9] 毛泽东.学生之工作[J].湖南教育,1919,(9).
[10] 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5.
[11] 贾孔会.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概略[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3,(1).
[12] 高广瑞.毛泽东法律思想述略[J].政治与法律,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