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穆勒的功用主义伦理观——读穆勒《功用主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小燕 时间:2010-09-05
  关键词:功用主义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穆勒
  论文摘要:穆勒的《功用主义》对伦理观做了评析。
  功用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西方源远流长、颇具影响的重要伦流派之一。功用主义从产生之日起就招致多方面的反对,穆勒,功用主义的集大成者,曾在他的颇具影响的小册子《功用主义》中逐一对这些反对意见进行了清算,澄清了人们对功用主义的一些错误认识,有力地捍卫了功用主义。如今,在我国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条件下,不少人乃至一些学者对功用主义仍存在程度不等的误解,有的人甚至把功用主义简单地等同于自私自利、惟利是图等这些个人主义价值观。这些人对于功用主义可以说是“除了它的音读以外对于它毫无所知。”诚如穆勒所言,“我相信通常对这个公式(功用主义的公式—笔者注)的意义只有很不完全的领会,这件事是使它不受人采纳的主要障碍;因此,笔者认为,重读穆勒的颇具论战性的小册子《功用主义》,给功用主义一个公道、合理的解释,澄清人们对功用主义的种种误解,是尤为重要而迫切的。
    何谓功用主义?我们最好引用穆勒《功用主义》第二章的话来回答。他说:“承认功用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掉快乐。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里的“幸福”呢?它指的是个人的幸福抑或人类的共同幸福呢?这是理解功用主义价值观的关键所在。对此,穆勒再三强调,“那个标准(功用主义的标准—笔者注)并不是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最大量之一般人幸福。”“功用主义所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由此可见,功用主义价值观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绝不等同于自私自利、惟利是图等这些个人主义价值观,相反,它和邓小平所提出的“先富带动共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实现人的全面的目标倒是有很多丫致之处。尤为重要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贫富悬殊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方面都存在着“马太效应”—拥有愈多社会资源的人,社会给予他的反而愈多,拥有愈少的人,社会给予他的反而愈少。这也是我们常常所说的“穷的原因是因为穷”。连西方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人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 众所周知,贫富悬殊和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不相容的,穆勒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用主义伦理观对于解决市场经济进程中的贫富悬殊问题、实现社会公正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这是攻击功用主义伦理观的人很少能予以承认的。
    当然,作为一名资产阶级思想家,穆勒的功用主义伦理观难免带有阶级的局限性,如穆勒认为以为功用主义要人专注意于世界或社会全体之类是对功用主义的误解,“大多数的好行为不是要利益世界,不过要利益个人;(世界的利益就是个人利益合成的)”穆勒认为,任何个人能够做公众的恩人的机会是很少的,在大多数场合,他所必须留意的是私人的功用,或某些少数人的利益或幸福,只要他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不妨碍任何别人的权利,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诚然,正当的个人利益是我们必须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正如马克思所言,“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正当的个人利益有利于打破那些阻碍人们自由进出市场和积极进取的不必要的道德限制,为个人进人市场发挥作用提供了必要的伦理支持。虽然穆勒的功用主义伦理观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但它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出发点,这显然是穆勒功用主义伦理观的一个矛盾,也是他的思想最容易受到人们攻击的地方。穆勒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却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是不相容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对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过程中实现的个人的正当利益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实,并不像穆勒所说的那样,一个人很少有机会做公众的恩人,很少有机会为公众谋利益,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为大众谋利益的机会是很多的,关键在于他处事时是否能够真正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出发点。当然,由于阶级的局限性,穆勒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用主义伦理观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很难实现的,但社会主义社会却为这种伦理观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穆勒的功用主义伦理观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人们为什么不仅仅追求个人利益而要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呢?这里穆勒以人的社会感情为道德行为的推动力。他说功用主义的道德有力量,有坚固的基础,“这个坚固的基础就是人类的社会感情,要同人类成为一体的欲望…人觉得社会的生活状态是那么,那么必要,那么习惯,所以人除了在某种非常情景之中或由于立意抽象的努力,总是设想他是团体的一分子;并且人类离开野蛮的孤立状态越远,这种联想也越根深蒂固。穆勒认为人的社会性使人把别人看作和自己等同之人,使人认识到必须照顾到一切人的利益,完全蔑视别人利益的生活是不可能的,“待人像你期望人待你一样,爱你的邻人像爱你自己”。穆勒认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义的,它暗含着某种不仅应该做、不做就不对的事,并且这种事是某个人作为他的道德上的权利而要求我们做的。我们应该为了我们的同类而尽最大努力,他把这些责任等同于债务;或者说,舍此就无以报答社会对我们的功德。
    在人的整个一生中,我们都会遇到痛苦和苦难,这是因为生活本身就存在有灾难性的因素,并不以这个社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所决定。当处在悲苦的处境时,我们该是怎样地渴望能够得到别人兄弟般的援手和救助啊!但是,如果有人没有那种“人我一体”的感情,只片面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对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无动于衷,那我们应该怎么对他们加以约束和制约呢?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用主义伦理观相背离的现象(如见死不救、自私自利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屡见不鲜的。我们如何才能使人们在危急时刻伸出援助之手,尽量使人们增多快乐、减少痛苦,最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英国的做法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行善和帮助别人作为一项最新的有关促进他人幸福的法则,在英国已经成为一项规定的应该执行的法律行为。前不久,英国的法庭宣判了一起与救助他人责任有关的案件。一个市民被歹徒绑架到郊外,当他在严寒中赤身跑到公路上求救时,一连四辆车过去,没有人援手,致令其冻死。英国法庭根据公路上设置的监视系统查出四辆车的号码,逮捕了车主并判有罪。拒绝帮助他人已经成为新的社会罪行。正因为道德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因此,把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保证这些道德规范的贯彻实施是很有必要的。当然,笔者并不提倡道德法制化。
    此外,穆勒在《功用主义》这本小册子中对功用和公道的关系的论述也对后代有一定的影响,如他在最后一章指出人尊重公道,不是为公道而公道,乃是因为公道始终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功用。
    概而观之,穆勒的著作《功用主义》对当时和后代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小册子。只有认真研究过这本小册子的人才会对功用主义做出公道而合理的评价,片面地否定功用主义伦理观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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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3] [4] [5] [7] [9]    (英)约翰·穆勒.功用主义.唐械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6](美)威茨曼.分享[M].北京:经济出版社.1986.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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