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及其分割状况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志国 刘明珍 时间:2010-07-01
在我国1992年开始实行的新国民核算体系中,三资属于常住单位,其增加值是国内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从有关统计数据和调查资料来看,三资企业的增加值逐年增加,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不过,三资企业与国内其他常住单位有所不同,它的增加值要在中外双方进行分割。本文拟分析1993~2000年8年间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及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考察这些增加值的分割状况。 


一、 我国三资企业的增加值总量及其变化

2000年末,我国共有三资企业234783户,其中3/4以上集中在部门,另外不到1/4分布于农林牧渔、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行业。工业部门的三资企业在1997年以前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类,1998年以后则分为规模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和规模以下。在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的统计资料中,工业部门1993~1997年独立核算的三资企业和1998~2000年规模以上的三资企业的增加值数据基本齐全,可以直接引用(详见表1)。在1993~2000年间,规模以上三资工业企业的增加值由1080.9亿元增加值到5333亿元,但是增加值率却由29.9%下降到23.0%,8年平均增加值率为24.5%。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是我国三资企业的骨干和主体,但是在数量上只是一少部分。近些年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部门规模以上的三资企业均在5万户以下,工业部门规模以下和非工业部门三资企业数量在18万户以上。后两类三资企业的增加值数据不详,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来估算,以便全面分析三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


从1993~2000年《统计年鉴》的有关资料来看,在三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规模以上的三资企业的产值约占70%,规模以下的产值约占30%。可以设想这两类企业的增加值率大体相等,按产值比例来规模以下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即在工业部门三资企业的全部增加值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占70%,规模以下的企业占30%。

据统计,工业部门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约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67%,其余33%分布在非工业部门,这些外资也要取得回报和收益。近几年来,投入非工业部门的外资比例保持稳定,说法明其投入产出和收益率不低于工业部门。因此,可以按非工业部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来估算其增加值,即在全部三资企业的增加值中,非工业部门三资企业增加值应占33%。

表1已反映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再加上工业部门规模以下三资企业和非工业部门三资企业增加值的估算值,就得到我国全部三资企业的增加值(见表2)。表中的估算值难免会有一定的误差,但它以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的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的增加值为基础,估算原则和方法是有事实根据的,因比其结果应当大体符合实际。表2显示,1993~2000年三资企业增加值由1304.6亿元增加到11371亿元,增长将反4倍,8年累计增加值55323.l亿元。立个数字反映了三资企业在8年内生产去动的最终成果。



二、 三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

1993~2000年,我国经济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8%。这个速度来之不易,三资企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知道,国内生产总值等于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三资企业作为我国的常住单位,其增加值直接计入国内生产总值。分析三资企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可以说明它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



从表3来看,1993~2000年,三资企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6.7%提高到12.7%。这说明三资企业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逐步增大。在表4中,三资企业增加值增量占国内生产总值增量的比例可以进一步反映三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小。除了1995~1996年外,其他时期三资企业增加值增量占国内生产总值增量的比例均大大高于表3中的总量比例。各个时期的比例波动较大,总的来看有上升趋势,1998~1999年最高,达到45.7%。8年平均为16.6%,比三资企业增加值总量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比例高出6.2个百分点。按照不变价格计算各个时期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然后乘以表4中三资企业增加值增量占国内生产总值增量的比例,可以求出我国经济增长率中三资企业所贡献的百分点(见表5)。表中最后一行显示,1993~2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8.0%,其中三资企业占1.3个百分点。最低时期是1995~1996年,三资企业仅占0.6个百分点;最高时期是1998~1999年,三资企业占3.2个百分点。在1997~1999年间,由于受亚洲危机的影响,国内许多企业陷入困境,经济增长乏力,而三资企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贡献了2一3个百分点。



值得指出的是,在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大约有35%是中国内资,因此三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还不等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贡献,其中包括一部分国内投资的贡献。如果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对三资企业的贡献作进一步分割,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大约占三资企业贡献的65%,而国内投资占35%。

三、 三资企业增加值在中外双方的分割状况

如前所述,三资企业同国内其他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它的增加值要在中外双方进行分割。具体来说,在三资企业的增加值中,中方主体获得的主要有四项:中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中方员工工资;中方投资分配的利润;中方获得的各项税收。外方主体获得的主要有三项: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外籍员工工资;外商投资分配的利润。这些项目本来可以直接加以统计,但是目前统计资料不够齐全,有些项目只能根据有关资料来估算。下面以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为考察对象,先估算其增加值中外方获得的部分,然后用增加值总额减去它,剩余部分即可视为中方得到的部分。为此,需要计算三个项目:(1)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1993~1999年三资企业的进口总额为4736.2亿美元,各年进口按当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为38417.4亿元。其中约有25%属于外商投入的固定资产,价值9604.4亿元,最终要通过提取折旧予以回收。这些固定资产大约有70%投入规模以上三资企业,价值6723.l亿元。这里主要分析1990年代中后期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分割,在此期间外商投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会全部摊入产品成本,即只能是部分折旧。具体来说,1990年代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可能已经全部或大部分提取折旧,后期投入则只有少量折旧。考虑到各年投资所占比重、折旧年限等因素,经调查测算,按7年固定资产总额50%的比例计算折旧,1993~1999年折旧总额3361.5亿元。(2)外籍员工工资。据调查,三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包括外商本人)工资水平一般比较高,总额约占销售收入7%。①因此,按此比例计算全国20多万户三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工资,估算1993~1999年总计为5267.5亿元。(3)外商所得利润。由于三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经营方式不同,中外双方分割利润的比例也不同。在目前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资约占65%。尽管有些三资企业中方实际获得利润的比例低于资本所占比例,但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还是分别按35%和65%的比例来计算中外双方获得的利润。1993~1999年规模以上三资企业利润总额2951.4亿元,外方获得1918.4亿元。

上述三项之和就是外方得到的那部分增加值,总计10547.4亿元(详见表6)。用增加值总额减去外方所得部分,剩余部分就是中方所得,总计100661亿元(详见表7)。表7显示,在1993~1999年规模以上三资企业的增加值中,中方所得由46.2%提高到51.1%,7年平均占48.8%;外方所得由53.8%下降到48.9%,7年平均占51.2%。如果这种估算是符合实际的话,那就是三资企业增加值在中外双方的分割比例。尽管在1993~1999年间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的增加值有20613.5亿元,但是实际上不到一半转化为中方主体收入,其余属于外方主体所得。假设全部三资企业的增加值也是按这一比例分割,那么在1993~2000年8年内,三资企业增加值总额为553231亿元,中方所得应为26953.3亿元,外方所得为28369.8亿元。当然,这只是粗略估算,难免有误差,不过三资企业的增加值会发生分割则是事实。



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差额可以看出,三资增加值分割确实对我国国民收入有明显的影响。国民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它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减去支付给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由于我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极不对称,即引进外资数量大大高于对外投资,我国国民从国得到的收入大大少于外国国民从我国得到的收入。实际上,来自国外初次分配净额是负值。在这种条件下,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小于国内生产总值。例如,1997年来自国外的财产收入为249.4亿元,支付国外的财产收入为1583.l亿元,净额为一1333.7亿元。①1993~1999年7年累计,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442618.5亿元,国民生产总值为436415·5亿元,后者比前者少6203亿元。②这说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支付给外国劳动者的报酬和财产收入,大大超过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

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发生分割后,外方得到的收入有一部分会汇出我国,转化为非常住单位收入,还有一部分会在我国境内消费和再投资。因此,在某个核算期内,外方主体从我国三资企业得到的增加值并不等于国民核算中支付国外劳动者的报酬和财产收入。根据上面的分析和,1993~1999年外方主体从我国三资企业得到的增加值为28369.8亿元,而国民生产总值只比国内生产总值少6203亿元。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从国外获得了一些收入,另一方面可能主要是由于外方主体从三资企业得到增加值后,并没有全部汇出我国,而仍然表现为我国常住单位的收入。

四、“二低”问题及对策 

上面的分析表明,三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和国民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此应当充分肯定。但是也要看到目前三资企业存在的“二低”问题:一是在总产值中,增加值比例偏低;二是在增加值分割中,中方所得比例偏低。

关于增加值率偏低的问题,可以通过三资企业同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增加值率的比较加以说明。1993~1999年,我国国有企业的增加值率一直保持在33%左右,7年平均为32.7%;集体企业的增加值率较低,7年平均为26.6%;而同期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的增加值率仅为24.9%,比国有、集体企业分别低7.7和1.7个百分点。①从工业部门的情况来看,三资企业的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占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比例差异也很大。例如1999年,三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5%,但增加值仅占20.7%。从表面上看,这似乎说明三资企业的中间消耗比较大。然而,三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并不低于国有、集体企业,实际上许多三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比一般国有、集体企业高,因此其中间消耗不应更大。主要问题就在于通过要素高价进口和产品低价出口以及其他方式来转移收益,增加了账面上的中间消耗,使得增加值率较低。外商普遍掌握着技术设备和原材料进口权,并控制了产品在国外的销售,一方面以较高的价格大量进口国外要素,或者以较高的利率为代价引进国外资本;另一方面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产品,从而将大量收益转移到资本或要素输出国。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通过境内外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定价,从境外于公司以较高的价格购进原材料,然后由境内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卖给境外子公司,再由后者稍做包装,换一种商标,即可大幅度加价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转移收益的目的。这种收益转移直接引起三资企业增加值的减少,因此也就是增加值的转移。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转移增加值的途径、方法和数量有所差异,但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从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来看,1993~1999年总产值为82767.8亿元,其中增加值为20613.5亿元,增加值率为24.9%。假设它低于国有、集体企业增加值率是由增加值向外转移造成的,那么可以按两种比例来估算:(1)按同期集体企业26.6%的增加值率来估算,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应当有22016.2亿元,比统计数字多1402.7亿元;(2)按同期国有企业32.6%的增加值率来估算,三资企业的增加值应当有26982.3亿元,比统计数字多6368.8亿元。可以断定,在此期间,工业部门规模以上三资企业向外转移的增加值数以千亿元计。如果再加上工业部门规模以下和非工业部门三资企业的增加值转移,这个数字将会更大。如果不存在增加值转移,三资企业的增加值率达到国有企业水平,那么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提高1/3。

关于中方所得增加值比例偏低问题,难以同国内其他企业相比较来说明偏低程度,但是在三资企业全部增加值中,中方所得不到一半,这个比例显然是偏低的,而且其原因十分清楚。长期以来,我国对三资企业实行多种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其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减少了中方收入。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1990年代中后期对外商的各种税收减免,加上土地批租、关税减免等优惠,每年国家财政少收入数百亿元。长期优惠政策使外商实际受惠达几千亿元。同时,一些地方低价甚至无偿提供国内要素,有的外商又对自己的有形和无形投资估价过高,因而利润分配对外商有利,对中方不利。在一些三资企业,中方普通员工工资偏低,一些中小三资企业,存在着克扣、拖欠工资现象。这些最终都会影响中方参与增加值的分割比例。

解决“二低”问题,需要采取多方面的对策。首先要依法解决增加值转移问题。全国人大最新修改通过的有关和国务院修改后的有关实施细则,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质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国际市场同类物质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为解决增加值转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中方要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的调查了解,全面、及时、准确掌握进口要素和出口产品的价格信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应当深度参与经营管理,积极走出去,了解国际市场信息,建立销售。引导和鼓励三资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等要素。有关法律已经取消了过去关于外资企业应尽先在购买原材料、燃料等物质的某些规定,现在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这对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无疑是必要和有利的。在这种条件下,仍然需要适当引导和鼓励三资企业使用国内原材料。否则,三资企业大量进口国外原材料,加工后在国内市场销售,对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对三资企业进口设备、原材料应有必要的统计和监管。继续鼓励外商将盈利用于再投资。

同时要大力提高三资企业的中方收益率。在三资企业全面实行按要素分配,对中方投入的各种要素如土地、厂房和其他设备,要如实评估价值,计入中方资本,按合理的比例参加收入分割,不能长期无偿或低价提供国内要素;对外商以实物形态投资也要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资产价值评估,做到资本结构比例和产权清晰,以利于收入合理分割,保护中外双方利益。对效益较好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积极增资扩股,不要轻易将控股权转让给外商,以利于维护中方长远利益。依法维护中方员工特别是普通劳工的正当利益,争取合理的工资待遇,反对克扣、拖欠工资。随着对三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政策逐步到位,要减少乃至取消各种减免税优惠,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漏税行为。在“请进来”的同时积极“走出去”,通过对外投资获取收益,逐步改变来自国外初次分配净额是负值的状况。

今后要加强对三资企业增加值及其分割比例的统计核算。我国发展三资企业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增加本国国民收入。因此,对三资企业发展状况的考评,不仅要看它微观经济效益,而且应当更加注重宏观经济效益分析,看它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以及为中方主体或居民实际提供的收入,并想方设法提高三资企业的增加值率和中方分割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