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江 时间:2010-07-01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走过了一段漫长、曲折、艰难的路程,也必将迎来一个高速、持续、健康的高峰。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现在我国私营已经占全国GDP总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我国私营企业在经济投资方面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据研究,我国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投资来自私营企业。另据亚洲开发银行委托清华大学经济管院执行并撰写的《私营企业的发展》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非国有经济产值占中国GDP的份额超过2/3,而其中由真正私营企业完成的份额占1/2以上。”私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撑起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但是,在看到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些私营企业在发展上正频频陷入困境,举步维艰,这其中不乏一些昔日的明星企业:“巨人”、“三株”、“飞龙”、“爱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知名私企的纷纷落马呢?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前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隐患。“产权制度妨碍私企做大作强。”这似乎已经成为国内私营企业界和学术界的一个共识。而又由于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多采用家族制模式,故学术界对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讨论多集中于家族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三派:一派观点认为,家族制是一种“传统的”、“落后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产权制度模式,正是家族制模式导致了一些私营企业的失败,使私营企业永远跳不出“长不大”、“富不过三代”的周期率的束缚,所以,中国私营企业的出路就是废除家族制,转变为公司制,这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第二派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家族制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不宜用现代公司制去取代家族制,私营企业应保持家族制的本色;还有一派观点比较折衷,认为目前我国私营企业规模还比较小,实行家族制是可行的,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家族制还是要过渡到现代公司制,换言之,现代公司制还是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长期总趋势。以上几派观点虽针锋相对,却有一个共性:就产权制度本身的“优劣”来论证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这就好比拿着两个事先定做好的产权制度模子,不加分析地去往私营企业身上套,也不问这模子是否一定适用于不同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这在理论上似乎是缺乏说服力的,实践中恐怕也是行不通的。
本文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
二、我国私营企业概念的界定
必须加以明确界定的几个概念:“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
当前学术界在讨论私营企业问题时,经常出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个词相互套用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其实这三个概念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看,都是有差别的。为下文论述不致引起歧义,在此将三个概念稍作剖析:
多数学者认为,“民营企业”是针对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而提出来的概念,它相对应的概念是“官营”。民营不是所有制属性的范畴,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民营,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民营。民营企业大致可定义为:政府没有所有权或不被政府控股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上不受政府控制,能自主经营,有较完整的财产权、投资权、剩余权、人事权等。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国内学术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综合各方观点来看,其大致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有成分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等。
关于“私营企业”的定义,已经成文的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此规定一产生,就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争议,如,用雇工八人以上作为划分标准,是否?雇工八人以下的或不以雇佣劳动为主的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能否叫做私营企业呢?笔者认为,只要是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无论其雇用多少帮手、雇工,是否达八人以上,都应划为私营企业。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的定义:“私营企业是指由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这个定义包含的范围更广一些,也比较符合我国私营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的实际情况。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对“私营企业”来说,概念的外延更大一些,两者都包括了私营企业。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变迁问题。三、私营产权制度变革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事物的总是遵循着一定的客观,这个规律可能不被我们明确的表述,但是却实际地存在着并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所感知。从角度来讲,事物的变迁趋势是由其内生性的因素所决定的,而其趋势的实现则是受到外生性因素的制约,故又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因此,我们在讨论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认为,私营企业的变迁是遵循着某种规律的,这种规律是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相互作用的表现;这样我们将分别从私营企业变迁的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两方面来探讨。
        上个世纪90年代,在管领域兴起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是有生命的,和人一样经历生老病死的过程。受其启发,我们认为企业同界的万事万物一样,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诺斯的理论认为,从的长河中看制度总是不断发展演进的,在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演变过程,是通过制度在边际上的不断调整实现的。但是,诺斯在论述这个问题的时候是从宏观上着手的,具体到单个的企业,我们认为其演变历程依然是有迹可循并且受其内生的因素支配。所不同的是,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在演进过程中是存在着“跃迁”的,即并不是宏观上表现出来的连续的、边际上的调整。所谓“跃迁”是指企业在演进过程的某个时点上无规律的、非连续的变化。由此,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在演进过程中的选择应该是自由的,在现实中的反映就是企业变革初期的多样性。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跃迁”虽然是自由的,但却未必稳定。“跃迁”后的稳定态是由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之间的适应与平衡所造成。这也是宏观上表现出渐进的、边际上的变革的微观原因。具体到现实中的反映就是变革完成时的统一性。因而我们可以得出,在企业的演进过程中,其趋势是受其某种内生性的规律所决定和支配的,在宏观上表现为渐进的、边际上的变革;同时这种趋势在微观上又是自由的、偶然的。因此,我们在探讨私营企业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固然可以设计一个理想的结果,但是却无法设计一个理想的过程。因为企业的内生性因素是隐蔽的或者说时无法明确表述的,我们无法完全掌握。正如我们虽然绘制出了基因图谱,却不能保证我们的基因工程较之自然进化是更加合理而有效的。
所以,在对私营企业产权制度演进的讨论中,我们所能做的积极工作就是通过变革企业的外生性因素来引导和约束其演进路径。通过对外生性因素的变革,使企业的生存环境发生改变,从而在微观上引起企业的“跃迁”,进而达到宏观上的整体提升。影响私营企业变迁的外生性因素很多,我们不可能一一论述将其穷尽,所以择其要者三论述如下:
    1.文化传统
     此处的文化传统是指那些深入我们意识、指引我们行动而又不为我们所自觉的、不成文的内在约束力量。每个民族由于其所经历的迁徙变化,所处的地域环境、气候状况等等,会逐步的形成自身所独有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因此,任何处于这种文化传统中的事物,都难免不受其制约与规范。所以我们在讨论家族制变迁的时候,就不能仅仅从家族制自身的内在规律出发来讨论其变迁过程。我们必须注意,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的家族制企业固然存在相同的内在规律,但是受不同的传统文化之制约与规范,其表现形式必然呈现多样化。因而,对于处于不同民族的企业而言,往往同名而异质。比如欧美的家族制企业与日本的家族制企业,虽然同为家族制,但具体到企业内部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2.制度
较之传统文化,法律制度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文的外在约束力量。他脱胎于传统文化,但其约束力明确而有力,是规范和制约社会成员日常行为的圭臬。因而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企业,由于其所受制约与规范不尽相同,其发展变迁路径亦必不相同。
另外,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也会影响企业在发展变迁过程中的路径选择。企业的逐利性会促使企业寻找法律制度的漏洞以获得额外或超额的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必然会使企业的发展变迁循着漏洞而去,比如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各种倒买倒卖行为,极大的损坏了企业变迁的健康路径。所以,要形成健康的企业发展变迁机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才能生长与之相适应的企业。
3.政府行为
文化传统、法律制度都是既有的,不能在短期内发生变化,因而其制约与规范也是在长期内发生。短期内能对社会进行调节、并且影响力巨大的就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能够对社会变化作出能动的反应,能够选择优先发展的目标。所以,在企业发展变迁的过程中,短期内影响力最大、最明显的就是政府行为。政府通过其行为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之为政府的行政目标服务。所以,政府行为的效果往往十分明显,而且见效也快。前苏联的优先发展重就是一例。但是,政府行为的短期性往往只为眼前的目标服务,忽略了事物发展变迁的内在规律,从而极其容易造成社会发展的失衡。
综上所述,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变迁必须在遵循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特有的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及其构建情况、政府行为等外在的约束因素综合讨论。通过对文化传统的深入理解、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规范等等措施,为私营企业的发展变迁营造一个良好氛围,从而使之按照自身的规律逐步创新,发展成具有特色的私营企业。

四、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总特征及其实际变迁轨迹
1.我国私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且普遍采用了家族制产权模式,即所谓的家族制企业。据有关专家统计分析,在我国私营企业中90%以上是家族制企业,绝大部分实行家族式管理。
那么什么是家族制企业呢?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给出了家族制企业的经典定义: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握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亲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决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
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这种家族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股权结构比较单一,高度集中在家族手中;
(2)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界定不很清晰;
(3)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于企业所有者手中;
(4)企业领导人的传承总是在家族内部进行。
2.我国的私营企业最早产生于中国近代社会,其产权特征主要表现为家族制。其间由于重大历史事件的影响,其发展进程遭到了中断。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而发展,其产权模式如上文所述大多为家族制。这一点单从企业制度角度来看,我国家族制私营企业同西方家族制企业产生的市场背景是颇为相似的,即都是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因此,采取家族制形式应该是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市场功能和结构上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情况下共同的也是最优的选择。这也正是内生性因素与外生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其他一些外在条件的改变,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必然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正如当前一些私营企业(如希望集团等)所进行的尝试。但是,无论企业如何变迁,他所遵循的规律必然是我们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即内生性因素与外生性因素共同决定。

五、结论
我们在上述的论述与分析中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讨论了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这一决定性因素表明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改革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本身,也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经验,而应当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建立既符合企业发展规律,又遵循我国客观实际的私营企业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