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及财务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莹 王娟 王晖 时间:2010-07-01
【摘要】笔者在对部分地区福利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福利企业的税收和财务管理,剖析了福利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把治理整顿福利企业,进行福利企业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是由于近年来一些福利企业骗退税、钻优惠政策空子、做“四残”比例文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一)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
社会福利企业是在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劳动就业从事物质生产和经营活动,解决他们在就业、康复、培训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使其能够以平等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范围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基本任务
社会福利企业的任务主要是:一是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积极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为企业自身和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积累。

(四)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举办福利企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分忧,为民解愁,是为残疾人造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窗口。

二、社会福利企业税收管理

作为福利企业,应珍惜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优惠政策,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树立社会福利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达到的标准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聋、哑和肢体残疾,不包括智力残疾。残疾人员以残疾证为标准进行确定。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比例。
2.福利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应的劳动岗位,即上岗率要求达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员不得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3.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安置进厂的残疾人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鉴定残情,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4.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易燃、易爆、易毒和矿山开采等原则上不予同意。
5.新办福利企业必须由举办单位提交申请,向县(市)民政局领取“新办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县、市、省三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复同意新办,然后再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6.有必要地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有严格、健全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8.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9.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10.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当前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5.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条件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给增值税的照顾。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2.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有关规定见附件)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社会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0%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条件
1.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审批的时间要求。福利企业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所得税减免实行一年一批制度,福利企业在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前应照章纳税。
(五)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社会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六)福利企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的优惠。
(七)合理使用福利企业免税退税金,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免税退税金的使用范围是:一是用于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保障残疾人将来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三是用于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补充流动资金。

三、社会福利财务管理

(一)福利企业应配备专职财会、统计人员,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搞好增收节支工作。
(二)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三)企业留利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四)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费)款必须由企业单独列账,实行专项管理,集中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

四、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先征后返”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残疾职工上岗率的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把握。
2.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先征后返”,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3.社会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无法掌握,容易造成双重退税。
4.地方政府对返还税款的提取比例过高,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据调查,在社会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款中,退税不到位。
5.民政部门残疾证的发放不够严格。部分民政部门处于收费的目的,残疾证的发放比较随意。
6.残疾人统计口径不合理。如调查中发现,有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中有部分智力残疾。
7. 社会福利企业范围不适应当前需要且不易把握。
8.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便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政策规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而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或亏损。

(二)社会福利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购进货物应取发票不取或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2.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3.账表实不符或部分不符。未按规定核算或弄虚作假能自圆其说。
4.税负不正常。税负高于正常企业说明福利企业有问题,低于正常也可能有问题。
5.销售额畸高。从福利企业现状统计看,销售畸高问题较为突出,户均年销售额逐渐呈上升趋势,当然其中不乏有部分福利企业经多年的发展具有了一定规模,也不排除有销售额虚高的发生。
6.福利企业有从废旧物资企业购物的趋势。
7.减免税金使用不规范,返还税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现行规定,减免税金的使用为四类:一是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二是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三是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补充流动资金。

(三)税务机关管理方面
作为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上,主要依据:一是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55号文件;二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三是不同时期的清理性规范意见等。尽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管理漏洞:
1.管理模式陈旧化。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四残”人员比例、考勤、生产货物及日常巡视的管理方面。
2.日常管理形式化。
3.管理人员素质更新过缓、专业水平较低。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会分析财务报表、不敢下企业调查、到企业不敢提问题、不懂所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4.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得不周密导致落实不及时,延滞政策普遍。
5.政策落实手续过于繁杂,部分不易确认。
6.审批事项有超过职权范围现象。

五、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放宽市场准入,调整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实行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调动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
(二)在优惠政策上,改税收优惠政策为财政补贴或返还,或者是改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相结合。
(三)采取各种手段,强化“四残”人员日常管理。
(四)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认识社会福利企业仍然是现阶段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
(六)加快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关系明确、残疾职工利益有保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福利企业制度。
(七)重新确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以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及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为主要标准。
(八)调整上岗率的统计口径。应将上岗率定义为当日残疾生产人员实际出勤人数占残疾生产人员应出勤人数的比例。
(九)进一步完善返还税金跟踪管理制度,保障残疾人利益,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政策应明确规定和要求所有返还税金必须按一定的比例用于缴纳残疾职工“两金”和扩大再生产。
(十)建立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税负转移预防监控机制。一是对福利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动态信息要及时掌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加强对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培训辅导,促使其提高核算水平;三是加强税法宣传,促使福利企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