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组建的税务筹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7-01
由于新所得税法对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影响到组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组建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组建形式、投资方向、投资区域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安排,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达到最小合理纳税的一种筹划行为。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组建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组建税务筹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15%的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仍是税务筹划的重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旧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但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作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产业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不再设地域限制,而是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的可持续。另外,除高新技术企业外,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业也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税法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从而改变了税务筹划中三资企业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我国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关联交易各方支出分摊、关联交易定价有监控,并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义务,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组建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为优化产业结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优惠;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的优惠;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从事技术服务企业的优惠;兴办第三产业的优惠;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国家对乡镇企业的优惠;利用“三废”产品的优惠及专门为吸引外商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若企业投资方向符合上述要求,就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由地区优惠更多地转向产业优惠。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
(二)企业组建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组建形式时,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税务负担,企业要权衡利弊,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如果建立公司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要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份制企业享有税法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股东所获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制企业的最佳选择。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办法。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营业利润不缴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从税负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高于合伙企业。
第三,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在纳税人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组建形式上可以选择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税率按25%(符合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为6.75(25%x=35%x-0.675)(0.675为速算扣除数) 万元时,税务负担是一样的,这里不计分红的影响,如果考虑分红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这个点就大于6.75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6.75万元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私营企业轻,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6.75万元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比私营企业重;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税务负担基本一致。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及税务筹划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确认其纳税人身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者的计税方法和征管方式有所不同。一般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仅从税务负担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能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假定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则: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增值率×17%=销售额×6%
增值率=6%÷17%=35.3%
对于企业来说,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点为纳税无差异点。同理可出其他纳税无差异点,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纳税无差异点增值率
17 6 35.3
17 4 23.5
13 6 46.1
13 4 30.8

A公司为一百货公司,假设该企业预计可实现销售额200万元,同时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符合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购进成本为120万元,即增值率为40%,应纳增值税额为13.6(200×17%-120×17%)万元。若将该企业分设为3个独立核算的小企业,假设分立后3个小企业的销售额均为100万元,则需缴增值税额8(200×4%)万元,可以节约税负5.6万元。由此可见,根据自身的状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是切实可行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组建中的税务筹划受很多因素影响,对每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因此在筹划过程中只有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各种的方法加以筹划,才能达到最好的理财效果。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一致,从税负角度看,二者已没有区别,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也应考虑到这一点。
税务筹划不是点金术。企业在组建中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合理利用资源、获得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水平等,节 约税款只是其中很小的一个问题。只有对税务、法规、政策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制度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并正确地进行有效而长期的税务筹划,把税务筹划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的企业活动中去,企业才可能在合理纳税的同时,实现企业的良性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