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政府形象与媒体塑造良性互动的关系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盖宏伟,廉洁 时间:2010-07-01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媒体与政府形象的塑造形成的原因,从我国当前现状入手,就如何塑造政府形象提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政府形象;媒体塑造;良性互动


  所谓政府形象,是指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表现在公众心目中的反映。这种反映,具体体现为政府的知晓度和美誉度。一个良好的政府形象可以为政府带来较高的权威性、凝聚力和号召力。大众传媒在社会中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通过大众传媒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同时通过大众传媒向公众传递政府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大众传媒不是传播政府形象的唯一手段,但普遍性与持久性特征使其成为首要的传播者;大众传媒并非影响政府形象的唯一因素,但对于政府形象的建构无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助现代传播技术,塑造政府良好的媒体形象,不但有利于推动政府目标的实现,促进政府自身的建设,而且对整个区域社会的也是大有裨益。
  一、政府运用媒体塑造政府形象的现状
  我国的媒介体制规定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政府是媒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媒体具有价值取向和目标的一致性,理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对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的认识上,更多地强调其宣传功能和意识形态属性,把新闻媒介当作单纯的宣传工具,而客观上弱化了新闻媒介迅速及时、客观公正地传播信息、监测环境的基本功能。媒介作为政府的依附、政党的工具属性,使得媒介对党务、政务的监督,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施政监督还非常困难,受到多方面制约。因而,媒介舆论监督更多地把自己定位在批评非权力层面上,以致公众对媒介舆论监督失去信心。
  目前,我国舆论监督的障碍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方面:首先是“权力障碍”,反映在上级权力部门的行政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其次是不同程度的司法干预;再就是“说情”风和被监督对象及相关人越来越“成熟”的抵制和干预,使得舆论监督常常是隔靴搔痒。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政府机关,一般来讲,主动地去联系媒体,实施良好的舆论监督,做得不理想。有些地方甚至借口“影响团结”、“少伤害同志”、“少影响大局”、“少给政府添乱”等,阻止和压制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这样就必然会导致一些摩擦或不和谐。
  二、原因分析
  (一)政府自身角色转换不到位,制度供给相对落后
  全能政府随着和环境的推移变化,其弊端也逐渐暴露。虽然当前政府在职能逐渐转变方面取得了不少进步-—政府权利逐渐淡出市场,民主法制建设逐渐增强;政务公开在地方政府中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也进一步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但也要看到,政府未能彻底完成其职能和角色的转换,政府越位、缺位行为时有发生,官员滥用权利在各个部门也很常见,公民的知情权尚无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常常成为摆设。南丹矿难事件中官商相互勾结及政府工作人员寻租行为,导致了108人命绝井下。这向世人显示:制度供给相对落后,政府角色转换并不到位,政府应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
  (二)媒介监督“疲软”,立场不坚定
  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现状,虽取得一些成绩,但总体上不令人满意,甚至出现了一些误区。舆论监督通常是通过社会舆论意见形式,对各种权力机构及其成员、包括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其特点是广泛的无名的。其最核心的内容或本质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公众性意见。而媒介监督就不能不打上其依赖经济基础的阶级印痕,两者是不能等而同之的。媒介监督转化为政府部门的权力。我国的大众媒介,其性质是国有的,主流媒体都是党和政府控制的,非主流媒体一般也都隶属于一些党政机关或团体。因此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在一般情况下,就不能不带有党和政府的立场。形式只是通过媒体出现的,实际上是贯彻了党和政府的态度、立场或直接授意。从理论层面上讲,媒介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或者形式之一,为大众提供言论自由的通道或载体,是它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今天的情况下,媒介权力和政府权力往往结合在一块,使党政行为变相地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往往起到相反的效果。
  (三)政府与媒体缺乏良性互动
  舆论监督和突发性事件报道往往是政府与媒体产生龌龊的环节。对于政府而言,既然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然应当以“正面报道”为主,所谓“忙不添乱”。即使对于灾难性事件,也强调负面信息正面报道,受灾不是新闻,救灾才是新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强调新闻的宣传价值,或者将新闻等同于宣传(宣传意在说服,信息传播则强调客观公正)。当新闻宣传压制了信息传播,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信息生态不平衡的情况下。既不利于培养整个社会以及公众的理性精神,也往往使公众对传媒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正面宣传”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在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面,主管部门往往采取新闻管制的方法不予报道,或者等突发性事件的原因得以查明,处理结果出来以后才允许报道。但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只要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新闻传播,则要求对事件予以快速、客观、公正的报道。对于政府而言,舆论监督就意味着要揭示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的地方。一些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不强,害怕因此而丢掉官帽,另一方面也是害怕记者的捕风捉和失实报道。对于新闻媒体来说,由于媒体与政府的所属关系,因而往往存在着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

  三、政府运用媒体塑造政府形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政府的信息公开立法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塑造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必需。但如果没有信息公开立法的保障,并不能必然使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从全国范围看,信息公开的保障方面还很不完善。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许多所谓的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只是停留于形式和表面。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众是信息公开的权利者,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限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就无从谈起。2003年的非典和2004年的禽流感事件都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社会,突发性事件越来越多,隐瞒公开信息必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保证突发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的自由、全面、有序地公开。
  (二)引人并强化政府公关意识,创新政府对媒体的监管调控方式,营造相对宽松的媒介环境,促进媒介健康
  当前正处在政府职能转换的时期,政府由过去的大包大揽,转向服务型政府。要由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性的政府到一个廉洁、高效、透明、亲和的政府,这其中政府公关行为和公关意识的引人和强化至关重要。所谓政府公关,就是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事务,争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运用各种传播手段,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沟通的过程。政府公关意识的引入,也还意味着一种积极主动的意识和平等意识。避免随便动用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主动去掌握和适应新闻传播,使自身具备主动利用新闻媒体的基础。具体而言,就是不能用新闻宣传来取代信息传播,而是选取二者的交叉处人手,使宣传更潜移默化。在公共信息传播方面,与媒体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三)推动新闻立法,将政府与传媒的关系纳人法制化轨道
  构建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要依靠法制的力量。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同时在报告还首次写入了公民的“表达权”。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政府对传媒的管理主要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依据的主要是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有的法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已不适应今天的传媒实践,有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形同虚设。如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一方面,新闻媒介的报道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多重利益的争夺下,传媒有失操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加快新闻立法,保障新闻传媒的权利,使传媒在反映民清民意,代表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方面有法可依,同时也规范传媒的操守,监督其行为,确保其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平台。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2008年奥运会,世界将聚焦,这将是塑造国家形象的良好契机。
  为此,对于新闻媒体在政府形象建构中的作用我们也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首先,新闻媒体在政府形象构建中并不居于主体位置,它只是对主体(政府)形象的传播。对政府形象起根源性、基础性制约的是政府的实际运转。因此决不可能不顾及政府的实际运转状况,一味地去谈论和追求政府的所谓良好形象。另外新闻媒体对政府形象的构建有时也可能起负面效应:一种情况是新闻媒体对政府形象大发脱离实际的、溢美之词,导致公众的反感;另一种情况是在政府形象建构中采取偏激或歪曲态度,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厌恶和排斥。故政府在利用媒体宣传自身的同时还要加强自身建设,首先“做出个好形象来”。媒体在政府形象建构中,既要自觉维护,更要实事求是,要把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意识结合起来,真正的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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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小燕.政府形象传播的本质内涵[J].国际新闻界,2003,(6).
[2]陈耀春.中国政府公共关系[M].北京:中国出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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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国良.新闻媒介与社会[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