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行为策略与声誉激励效应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艳萍 时间:2010-07-01

[摘要]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过程中,由于风险投资家和风险家机会主义行为使投资双方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和策略,从而影响双方合作稳定性。本文运用Vickers和Barro对Kreps的声誉模型简化处理模型,构建一个单边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并得出声誉效应是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的重要激励机制,利用声誉效应能加强双方合作过程的稳定性,促进合作的成功。
  [关键词] 风险投资;合作行为;声誉模型;激励效应
 

  一、引言
  
  委托代理理论把高新技术投资中的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的关系作为一种委托代理来处理,隐含着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委托者总是寻求对代理者行为进行控制,而忽视了作为委托者的风险投资家也同样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而增加整个风险投资的风险度。并且委托代理理论在对二者关系进分析时,主要是建立在所有权的激励基础之上的。由此,引发的风险管理观念和行为偏重于被动和静态,与当代管理对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最新认识有一定的偏离。
  实际上,随着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的启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而在这种过程中,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讲,他的利益目标与风险企业的利益并不一致,他是以获取投入到风险企业中所可能实现的风险收益为目的,而不是为了风险企业未来的产品和;对于风险企业家来讲,他在与风险投资家合作过程中,为了能够获得风险投资家的后续阶段的投资,可能会隐瞒自己的技术信息,夸大自己的经营业绩以及由于机会成本的存在可能导致的不尽责等。因此,可以说机会主义是二者合作的主要障碍之一。不过,在运行稳定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只能获得短期利益,而且,还会落下一个不好的声誉,不可能获得长期利益。此时,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他们不能不顾及自己的长远利益,即考虑为自己建立一种良好的声誉。因为风险投资如果遵守协议,促使二者合作成功,便可以赢得良好的声誉以便为风险投资公司募集资金打下基础。同样,风险企业家如果不发生机会主义,也能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良好的声誉。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在经济运行环境稳定或信息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声誉效应是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的重要激励机制。在声誉效应这一机理机制的作用下,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合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是有效率的。显然这种声誉激励效应与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本身的行为策略有关。所以,本文在分析影响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行为策略因素的基础之上,将利用Kreps和Wilson(1982)、Migrom和Roberts(1982)等人关于声誉(Reputation)对个体行为者的激励效应理论(一般被称为声誉理论)来讨论声誉机制对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互动合作的激励效应。
  
  二、影响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稳定性的因素
  
  1.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的不合作行为。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都会基于自己的短期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损害对方的利益,从而影响了二者合作的稳定性。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可能采取的不合作行为如下:
  (1)风险投资家的不合作行为。由于风险投资家利益目标和风险企业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导致了风险投资家可能会采取不合作行为。因为,在风险投资体系中,风险资本提供者与风险投资家的利益分配要在投资收益完全实现后才能进行,风险投资家并不以风险企业未来的产品和发展的继续投入为目的,而是以获取投入到风险企业中所可能实现的风险收益为目的,追求的是短期货币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风险企业长远发展进而损害风险企业家的长期个人利益。
  (2)风险企业家的不合作行为。风险企业家为了能够获得风险投资家的资金注入,可能会尽力夸大自己的经营业绩。同时,还会避免披露企业运营状况不佳的各种信息,从而损害风险投资家的眼前利益。因为这些负面信息将会影响到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追加投资,还可能导致风险企业家丧失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等,所以,风险企业家将会歪曲或者夸大企业的经营业绩信息。由于风险企业家的这些行为损害了风险投资家的利益,从而进一步造成双方不合作关系。
  2.风险投资系统的影响因素。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都不合作行为策略的发生是由于风险投资项目的高度不确定性。任何风险企业的成立都伴随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如市场不确定性、技术不确定性、产品不确定性、组织管理的不确定性等。这就意味着以未来信息的期望来进行决策,双方对风险企业未来取得成功的可能性预期差异将直接影响各自作出的行为决策。机会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是促使双方认为采取不合作的行为策略将优于采取合作的行为策略的影响因素。
  (1)机会成本。对于参与风险投资项目的双方,任何一方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这些资源不仅包括金钱、物质、人力等有形资源,还包括技术、时间、精力等很多无形资源。对一个特定风险投资项目的投入就意味着放弃了对其他机会的追求,这种机会的损失就是该风险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风险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无论对于哪一方,如果呈现增大的趋势,都会诱使其采取不合作的行为策略。虽然双方采取的不合作策略将降低特定投资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但这种损失他们将有可能从其他的替代项目中获得的收益来进行弥补。
  (2)信息不对称。对风险企业的认识,由于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存在,出现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使得双方对风险企业未来运作的主观评价难以完全相同。例如,风险投资家对于风险企业未来的财务、市场状况拥有较多的信息;而风险企业家对风险企业的未来技术前景有较多的了解,这样双方从不同角度对风险企业未来发展作出的判断可能是相反的。在此情况下,持悲观态度的一方就会倾向于采取消极的、不合作的行为策略,期望通过获得短期的收益来减少未来因项目失败而造成的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合作契约的不完全性及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了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机会主义的发生,从而影响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为了能够促使双方更好地合作,提高二者合作的稳定性,避免机会主义产生,损害双方的利益,就必须建立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的激励机制。良好的声誉无疑是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更高效率合作的必要前提,因此,声誉就成为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的一个有效激励。下面我们将构建一个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合作的声誉模型来分析声誉对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合作的有效激励。
  
  三、关于声誉的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1.模型系统条件假设。不失为一般性,作如下假定:
  A.风险投资家(用VC表示)与风险企业家(用EN表示)是博弈双方的两个参与人,风险企业家具有能保持其与风险投资家合作的优势。
 B.风险投资家分为N阶段将资金注入到风险企业中去,N=123Λn。
  C.VC是合作型的,即VC是以二者合作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目标,不会利用机会主义来侵害EN的利益,且对于EN而言是属于公共信息或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
  D. EN有两种类型:一是合作型的;另一类是非合作型的,即EN不是以二者合作利益最大化自己的目标,而是会利用机会主义来侵害VC的利益,以达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EN属于何种类型只有他自己知道,对于VC而言,这是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但VC可以通过观测合作互动来推断EN的类型,并修正对EN的判断。
  E.若EN利用机会主义侵占VC的利益,导致VC的利益受损,VC就会中断后续阶段的投资,或者VC将EN更换掉。否则,继续合作。根据假设,我们分析对象主要是EN的博弈行为,并从中得出本文一些重要的结论。

  2.单阶段博弈。假定π为EN对VC利益的实际侵占率(表示EN超出契约规定的应得收益,对VC利益的最大可能占有率),也可以理解为EN对VC夸大的经营业绩等。显然0π1,令πe为VC对EN的预期侵占率,0πe1。用a=0代表EN的类型为合作型,即不侵占VC的利益;a=1代表EN的类型为非合作型,即侵占VC的利益。则构造EN的单阶段效用函数如下(张维迎,1996):
  U=-π2+α(π-πe)(1)
  若a=0 ,只有π=0时,才能使EN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对于合作型的EN而言,不侵占VC的利益是他的最佳选择。若a=1时,即EN是非合作型。由于0π1,因此,只要我们可以证明πe充分小,就能保证U0成立。我们的分析重点放在非合作型的EN(a=1类型)。在单阶段博弈中,式(1)的最优一阶条件为:
  =1-π=0 (2)
  非合作成员EN的最优侵占率为π*=1,且a=1,πe=1。在一次性博弈中,也即风险投资家一次性将资金注入到风险企业中,理性的非合作成员EN是没有必要合作的。
  3. N阶段重复动态博弈。设VC对a=0类型EN的先验概率为P0,则对a=1类型的先验概率就为1-P0。风险投资家分N阶段将资金注入风险企业中,那么,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博弈重复N阶段,令YN为N阶段风险企业EN选择合作性策略的概率,XN为风险投资家VC认为风险企业EN选择合作性策略的概率。在均衡的情况下,YN=XN。
  如果在N阶段风险投资家VC没有观测到风险企业家EN的侵占行为,那么,根据贝叶斯法则:VC在N+1阶段认为EN是合作型的后验概率PN+1不小于N阶段EN为合作型的概率PN。所以,如果EN在本阶段选择合作,那么VC认为EN在下阶段是合作类型的概率就会增大。同样,如果EN在本期选择不合作,则VC认为EN在下一阶段合作的概率的PN+1为零。也即风险投资家会停止后续阶段的投资,中止与风险企业家的合作。因此,可以说,不到最后阶段,风险企业家EN是不会选择不合作行为的。
  现在把分析放在博弈的最后两个阶段。在第N阶段,风险投资已将资金全部注入到风险企业中,风险企业家就会考虑没有必要再树立合作的声誉。因此,EN的最优选择是πN=1,VC对EN的预期侵占率πeN=1-PN。
  EN此时的效应水平为:
  U=- π2N+(πN-πeN)=PN-(3)
  因为,=1>0,所以,非合作成员EN最后阶段的效用是声誉的增函数。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的话,在最后的预期内,EN就会大肆侵占VC的利益。
  现在考虑第N-1阶段EN的行为选择。假定不合作型的EN在第N-1阶段之前加强与VC的合作,则VC认为不合作型EN的预期侵占率为:
  πeN-1=π*N-1×(1-PN-1)(1-XN-1)=1×(1-PN-1)(1- XN-1)(4)
  其中,π*N-1=1为第N-1阶段的最大侵占率,1-PN-1为EN在第N-1阶段为不合作概率,1-XN-1为VC认为不合作型EN侵占VC的概率。
  令δ为EN的贴现因子,它表示EN本期与下期效用之间的贴现关系,也可以表示非合作型EN冒充合作型EN的耐心程度。为了便于讨论,我们仅考虑纯战略,即YN-1=0,1的情况。
  我们可以对EN在第N-1阶段的两种战略选择的效用进行比较。
  第一种战略:若非合作型成员EN在第N-1阶段选择侵占VC的利益,即YN-1=0 ,π*N-1=πN-1=1,则PN=0。这时,由于πeN=1-PN,πN=1,而PN=0,则πeN=πN=1。设VC在N-1阶段的预期EN的侵占率为πeN-1,那么非合作EN的总效用为:
  UN-1(α=1)+δUN(α=1)=-πeN-1- δ(5)
  第二种战略非合作型EN在第N-1阶段选择不侵占VC的利益,即YN-1=1,且πN-1=0,则非合作型EN的总效用为:
  UN-1(α=1,πN-1=0)+δUN(α=1,πN=0)=-πeN-1+δ(PN- )(6)
  因此,如果式(6)大于式(5),则表示EN在N-1阶段不侵占VC利益的行为要优于侵占VC利益的行为。这时可得:
  PN≥(7)
  因为,在均衡情况下,VC的预期XN-1等于EN的选择YN-1,则XN-1=YN-1=1,这时再由贝叶斯法则,PN-1=PN,则式(7)变为:
  PN-1≥(8)
  因此,如果在N-1阶段VC认为EN是合作型概率不小于,非合作型EN选择不侵占要优于侵占,从而实现其长期效用的最大化。
  当 PN-1<时,表示δ没有足够大,非合作型EN在现期只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该博弈的另一个纳什均衡战略是:只要δ足够小,非合作型EN一直都选择不合作。
  
  四、结论
  
  本文使用一个简化的声誉模型证明了以上假说,即在环境稳定的条件下,声誉效应对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的合作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虽然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为了各自的短期利益都会产生机会主义,但是从长远利益来看,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在声誉效应的激励下都会选择合作,一个本质上“合作“的成员当然不会去侵占其他成员的利益,因而,他的行为特征也应该是合作型的。事实上,在本模型中,这也是一种均衡行为。
  
  :
  [1] Kreps, D., P. Milgrom, Roberts and R.Wilson1 R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Finitely Repeated Prisoners Dilemma [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82,(27).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1996.
  [3] Sahlman W.. Th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0,27:47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