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间借贷与广西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雷晴霞 时间:2010-07-01

  【摘要】广西中小融资难度大已成为制约的主要因素。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二者共生共荣,相互依存。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发展,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西中小企业已超过10万家,约占全广西企业总数的93%,提供约86%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创造的税收占广西税收总额的43%以上。至2005年广西中小企业总产值达243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总产值达1819.1亿元,从业人员370万人。按照国家新的划型标准,2006年广西全区共有各类中小型企业90万户(含个体工业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1040户。
  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势头总体良好,已经成为广西国民增长主要来源和就业主渠道,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的艰辛程度,却与这种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撰写的《广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反映: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观经济形势、体制改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因素,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但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现实仍未大的改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调宣传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广西先后成立了各类担保机构30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2亿元,累计为1029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货款担保总额17.1亿元。17.1亿元的担保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摊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何况这还是7年来担保机构提供的额度总和!从区域分配上看,全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业务覆盖面小,影响极其有限。由此可见,广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再快,都远远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现有体制之外,发掘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发展民间借贷也许是解决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捷径。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和传统,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产品优势,广西也不例外。随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广西的广大城乡居民逐渐富裕起来,储蓄膨胀必然要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也就应运而生,顺势而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在广西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资金供给“短、频、快”的特点更是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欢迎。中小型企业在做生意时,资金的周转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时来的。早一刻获得资金就意味着早一刻盈利,而民间借贷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让中小型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笔资金,从而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官方金融机构则由于手续比较繁琐,时效缓慢不能适应中小型企业快节奏的要求而缺乏竞争力。广西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之间,借贷双方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了资金供需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了信用交易鸿沟,适应了广大居民注重传统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了风险,还体现了团结互助和有钱大家赚的精神,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总之,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已经熟悉并且习惯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当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首先考虑民间借贷。
  近年来,随着广西的县域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收缩撤并、信贷资源配置权限的上收、信贷增长的适度控制、贷款风险管理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20%左右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当部份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便转向民间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来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当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间借贷就介入,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国退民进”的关系。况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广西很多中小型企业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受到一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存货资金占用增加,更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资金及时介入,很难想象还能有多少中小企业能生存下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国家银根紧缩,市场资金短缺时,民间借贷规模就扩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则规模缩小,利率下跌。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从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从借贷关系看,个人借给个人较高,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从借贷方式看,信用借贷为较高,抵押担保质押借贷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调查说明“民间借贷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银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计息。一些“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不一的互助会提供贷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贷款利率。这类组织显现出较大的互助性,借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归还本息。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对银行信贷的有效需求,即企业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贷款需求。

      广西的中小型民营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二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发展广西的民间借贷呢?笔者认为:
      一、大力优化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壮大民间借贷的温床,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借贷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与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广西民间借贷中,个人信用至高无上,信用信息十分灵通,借贷双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各级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和诚信居民。要疏通民间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区域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空间,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总之,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同有了阳光雨露,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借贷就会蓬勃发展。
      二、尊重市场经济,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
  人民群众是创造民间借贷的主体,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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