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1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生;企业;社会责任
近一二十年来,以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和新环境保护为主题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旨在倡导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力图达到企业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相平衡。这一运动至今仍在广泛深入地发展,投身于这一运动的企业近几年也日益增多,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总体履行情况却并不令人乐观。
一、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005年,中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 700美元,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达到1 000~3 000美元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机遇多,矛盾多,挑战大。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妥善处理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又暴露出许多新的体制性矛盾;特别是近几年社会成员贫富差距的继续扩大,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利益及心理的对抗,以及多元所有制企业中业主、管理者与员工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都给我们的社会治理发出了预警信息。针对这一时代特征,新一代中国的领导集体审时度势,将实现全面小康,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1]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新的执政理念,十七大又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2]。虽然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和形式的阐述很多,但其关注社会环境、员工权益、合法经营等方面的内容,也正是和谐社会所强调和关注的重点(即关注民生)。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对企业管理提出的紧迫要求,目的是促使企业的思维和素质发生从单纯追求利益到关注产品质量、环境质量再到人文质量的转变。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现状
虽然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下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欧美国家的企业年度报告和公司宣传手册中关于社会责任的陈述逐年增多,在我国,也已经有超过35 000家的企业被国际采购商要求随时随地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考查,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总体建设状况却并不令人乐观,主要表现在: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触目惊心。很多企业由于缺少技术优势和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把雇佣廉价劳动力作为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换取企业发展速度的主要手段。在这些企业,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相当简陋,安全没有保障,疲劳操作司空见惯,严重损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目前,中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主要表现出三个特征:一是伤亡总量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仅2007年1-9月(调度快报数,下同),全国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80 125起,死亡71 221余人。二是重大、特大事故频发。2003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4起,死亡818人;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115起,死亡1 732人;2007年1-3月,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9起,死亡334人,在各类事故中,煤矿和方面的特大事故较多。三是企业没有支付必需的社会责任成本。大量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整改,瞒报事故情况比较突出。
2.违反《劳动法》,降低职工的收入和福利,雇佣童工甚至“包身工”、随意克扣和拖欠工资、超时和超强度工作的现象层出不穷。尽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多数大中城市制定公布了城市最低工资制度,各地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制裁业主拖欠员工工资的制度,但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仍然显示,约有25%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近一半的员工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有的甚至12小时左右,约62%的员工一周工作7天,大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或足额的加班费;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2006年2月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也指出,不仅本国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连在华的跨国公司也在做着一些违背道德规范的事情,如沃尔玛公司拒不配合成立中国工会,并大量地使用每小时只有3元工资的低薪临时工?穴几乎占到总员工的一半?雪;在权益保障方面,许多工人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即使有,也明显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条款,没有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在一些黑工厂和黑煤矿,竟然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甚至“包身工”的现象。
3.缺乏相关的职业保护,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病率呈快速上升势头。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多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万多例(这个数字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死亡14万多例,现患47万多例,近15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另外,近2亿农业劳动力中,相当部分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第10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指出,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 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这表明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已十分严峻。我国当前职业病形势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职业病例数快速增长,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二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三是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区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总之,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4.市场秩序混乱,质量问题令人担忧,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几年来,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率长期在75%~78%之间徘徊,特别使人担忧的是,一些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如热水器、调制奶粉、药品、食品等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3],令人触目惊心的“苏丹红”、“欣氟”事件就是实证。除此之外,由于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致使假冒伪劣产品得以蔓延,屡禁不止[3]。2005年,发生在安徽、山东、重庆、四川、山西等省市的劣质奶粉事件,造成数百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
5.尽量逃避社会义务。表现在:一是尽量逃避社保缴费,按我国劳动、法规的要求,必须为员工缴纳和代扣各类保险金,但我国企业在这方面一直没完全尽到义务。二是只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将包袱甩给政府;还有就是对社会公益事业不热心,较少考虑环境保护,普遍缺乏诚信等。
三、加快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思路
1.加快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工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属于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但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难免与其自身经济利益相冲突,因而企业有可能拒绝或不完全履行这一责任。故而能否将社会责任的履行付诸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态度和行为,目前,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存在三个方面明显的法律缺失:一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在我国,规范企业行为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没有一部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专门规范,也没有在其他相关法律中设立专门条款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使有,实际操作性也不强。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内容缺失。在我国现行所有规范企业主体行为的法律中,调整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劳动法》及若干配套法规,其他法规都过分强调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权,而对雇员的权利只是一些无操作规范的条款。三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力缺失。这是指法的效力和实施问题,虽然在法律中有相应规定,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就要求政府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贯穿于有关规范企业经济活动的法规中;现行法规中有规定的,应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政府主导,民间参与,建立并推行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如何引导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政府可以在以下三方面作为:一是转变观念,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和提拔,改变过去那种唯招商引资和经济指标增长而轻环保、轻劳动保障的观念;二是尽快建立一套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水平和企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评估体系,鼓励企业自觉执行,并尽快实施体系认证试点;三是采取奖励措施和设置限制性条款,对通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先考虑。
3.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社会责任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中的优秀成员,应该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欧美国家的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关于社会责任的陈述逐年增多,建议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强制引入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披露,向社会公众传达除财务信息之外的有关公司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消费者投诉情况、环境污染状况、是否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等方面的信息。
4.倡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倡导企业坚持“以人为本”,一是充分尊重员工,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特别是要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员工的民主权利;二是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员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特别是要维护好员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权益通过合同形式加以保障;三是重视安全责任建设。安全生产着眼于人,旨在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大力改善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状况,防范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
[1] 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2006-10-16.
[2]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07-10-15.
[3] 龚益民.质量管: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