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突发外部性问题谈企业社会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如安 时间:2010-07-01
  [摘 要]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与环境灾难等外部性问题,是积极应对、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还是漠不关心、甚至 趁火打劫,是衡量企业是否“良好社会公民”的“试金石”。企业明确并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其竞争力、促进国 民可持续,建设和谐社会;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使走向国际化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 方面做得更好,有赖于企业、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性;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F270-05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7-0102-03
  [作者简介] 黄如安,军事经济学院财务系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有资产与经济管理。(湖北 武汉 430035)
  
  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内涵
  
  从经济学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目标不单纯是生产商品、追求利润最大化,还应该向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出,并兼顾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从管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承认并承担社会责任是其经营策略与发展战略的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为了将社会责任这种竞争压力转变为竞争优势,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从社会伦理学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自然对企业有着应该的整体利益作出奉献的伦理要求;从法学角度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必须遵守相应的法规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守法规、重伦理、行公益,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根据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由于信息不能免费获取、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制约因素的存在,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或者说存在利用市场价格机制的费用,这就是“交易费用”。它进一步说明自由市场经济(俗称“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完全有效地配置资源,存在着大量的外部性(尤其是外部不经济)的问题。这就为企业的产生或存在提供了铺垫。企业的性质,或者说企业存在的内在特征是通过组织内部交易(或团队生产)来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及潜在的交易要素所决定的成本。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要使市场价格机制可供替代和选择,即企业运作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有效率的,经济权利的初始界定,也就是产权制度的合理安排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资源配置或经济绩效产生强烈的影响。可见,企业的产生或存在是产权制度的安排,也是一种市场制度。市场主体或生产要素所有者赋予企业家及企业一定的权利,这就是企业权利的初始界定,形成一定的企业制度,然后又通过制度或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根据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的原则,企业在依法行使法律制度赋予的资源配置与生产经营权利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出发,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时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或履行的义务。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即支付的社会成本与其从社会取得的收益(或造成损害的补偿)应是对等的。换言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使的产权边界为限。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或合理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善市场机制的责任。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企业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替代市场方式,企业也是一种市场经济制度。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之一,有权利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包括利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权利,但也应当承担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市场机制效率的责任。具体包括通过明晰产权关系与要素所有者激励的合约,降低或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的风险预期;通过促进劳动分工与专业化协作,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尊重市场供求及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有效率的组织计划与内在化行为改善市场价格机制。
  二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责任。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企业既是通过外部性内在化降低交易费用的主力,同时还是产生大量外部性问题的主要载体。要想让企业承担外部性责任并成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主体,就必须明晰产权、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与自愿的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应当承担或解决的外部性问题主要有,对资源的过度或无效率的利用;对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破坏;为追求企业自身利润最大化,而将私人成本无偿地转嫁成社会成本,如无偿地使用自然或社会资源;为取得企业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制造、出售假冒伪劣或不安全产品,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
  三是调节资源配置的责任。企业的本质特征就是通过企业家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使用所掌握的生产要素,组织团队生产与内部交易,而转换市场交换关系,调节一部分资源的配置,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与增加社会总产出的目的。企业家或企业在完成这个使命的同时,就意味着他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必须对相关利益者负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责任不仅是促进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应维护所有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承担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供应商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和对社区的责任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面临着各方面的竞争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的基本面已经由过去的产品竞争或争夺客户(消费者),逐步转移为争夺人才与商业信誉,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产权明晰、产权制度合理有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经营权利的过程中,勇于承认社会责任,并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有利于树立正面的企业形象,吸引合作创业的优势人才,增强顾客的忠诚度,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拥有差异性或核心竞争力,其中包括技术创新、专有资产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的企业,无疑是一个竞争力强的企业,尤其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更是如此。反过来说,一个不承认企业社会责任、不愿意履行对社会公众的应尽义务的企业,肯定是缺乏竞争力的企业,最终必将被市场所淘汰、被社会所抛弃。
  (二)有利于改善社会对企业的看法。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资源与环境条件。因此,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是完全对等与协调的,也就是说,在存在着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并不相等。在资本主义早期,由于企业的数量与规模都较小,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范围较小,因而社会对企业是持完全接受与欢迎的态度的。古典经济学(包括新古典经济学)甚至否认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向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并由此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企业合理的产权边界或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明确,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权利意识或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社会公众也改变了对企业的看法,认为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环境与生态、保护劳工权利、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发展社会慈善与公益事业等。那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主动效力的企业必将受到社会的欢迎;那些不讲信誉、不守道德、雇用童工、残酷对待工人的“血汗工厂”,必将遭到市场与消费者的抵制;那些为富不仁,对社会公共利益与慈善事业漠不关心的企业,必将为社会公众所不齿。
  (三)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企业既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与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因此,归根到底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是属于经济责任,是企业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经济权利时,对社会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企业是主要物质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使用(消耗)者,也自然成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载体。只有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是有生命力的、有前途的人类社会经济目标。否则,一切将归于消亡。因此,企业必须明确这个道理,响应政府的号召,顺应社会的潮流,主动转变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战略目标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促进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应主动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从“社会利益本位”角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要逐步转变传统企业以“股东利益本位”为导向的治理结构,必须以“社会利益本位”导向来重构或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将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结合起来,形成利害相关者共同参与的企业治理结构。要求经营管理者不仅从自身利益角度,还需要从社会的角度来进行决策思考;管理的重心应从股东向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转移,必须认同并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社区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为企业生产经营与事业开拓创造更多更好的空间。以“社会利益本位”为导向,有利于企业从以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模式向利益相关者“多边治理”模式转化,形成更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制衡机制,从而解决原股东与经理层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企业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将社会责任列入企业经营战略,全方位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不能再漠视社会责任,但也不能仅停留在做慈善活动这样最基础的层面上,而应把社会责任“嵌入”其核心业务,列入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进行整体筹划。企业不应采取消极防御的策略对待外部性等社会责任问题,而应未雨绸缪,将可能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列入风险管理。比如,有的企业在今年初南方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时,能够及时采取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行动,就是因为它早有应对社会灾害及外部性问题的预案。企业可以主动与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谈判,与同行业竞争者进行协商,将外部性内部化;也可以设立员工工资保付基金与环境污染、生态灾难救助补偿基金等。正如2006年12月《哈佛商业评论》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所说的,“如果采用战略的方式,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一部分”。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操作透明度。设在美国纽约的一家鼓励企业慈善委员会称,一些大公司的慈善捐款比例从2004年的38%增长至2006年的48%。但是,这些公司的某些行动却与公司的战略相矛盾。丰田公司在汽车业首推油电混合的汽车,支持绿色环保事业,但却和其他汽车公司一道反对在美国实行更严格的节油标准。因此,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落实战略计划,履行社会责任。企业除设立公关部门之外,还可设置直属董事会领导下的企业道德、伦理与危机处理机构或主管,它是企业进行日常社会责任落实与执行的专门机构或负责人,主要职责就是进行日常的道德管理、预防和控制危机事件,处理与员工和利益相关者的纠纷,向董事会等管理层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改进意见。目前,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企业大都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或人员,而我国的企业还比较少见。
  (二)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确保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宪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中虽然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及相关利益者权利,列有企业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条款,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2002年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法规,公司法也是建立在“股东利益本位”基础之上的。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颁发《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政策与规程》,修改《公司法》,明确利害相关者的权利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大作用,逐步使公司治理结构转入“社会利益本位”。
  帮助制定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引,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观与荣誉感。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制定出台全国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规章,还应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明确履行社会责任的规章制度,将社会责任明确写入企业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让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之中。政府必须施加外部影响,引导企业以重视社会责任为荣,成为负责任的“社会公民”。
  加强宣传与行政检查力度,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履约率与执行度。政府应利用所掌握的宣传教育资源,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尤其是企业重视社会责任问题,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的兴起。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应该利用行政执法与检查权利,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检查督促,对于社会责任履行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履行差、甚至从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揭露与行政处罚。
  (三)社会应扮演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角色。社会各界既是企业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又是企业外部性的直接承受者。因此,社会公众最有资格担当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角色,发挥社会的力量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成立企业社会责任的非政府组织,发挥民间非盈利组织的监督作用。现在很多发达国家都成立了企业社会责任专门的民间组织,以及一些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它们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体系、监督企业(包括国内外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成为负责任的“社会公民”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到2007年10月,只是在上海由13家中外企业成立了“企业社会责任联盟”,还没有其他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非政府组织。因此,我国目前亟待在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关心下成立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民间组织,以发挥行业自律与企业自身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相互监督作用。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与审计制度,发挥社会中介的监督作用。西方国家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推动下,一些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发起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全球性社会运动。我国近年来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许多企业开始接受社会责任这一新概念,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露出端倪。因此,我们要利用这一大好时机催生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非政府组织与中介机构,抓紧制定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制度,增加我国在国际上制定与修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的“话语权”。同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环境保护协会、投资基金组织等社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审计,检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并要求企业定期公布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切实保护各企业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信用管理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应以机构和企业社会责任非政府组织为主体,成立专门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的征信、信用评级、债务与欠薪追收、外部性问题处理、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机构。它们要及时收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并利用各种媒体定期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操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的公开监督,形成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诚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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