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弱化的剖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永丽 程文莉 时间:2010-06-29
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董事会与大股东基本上被捆绑在一起。在许多公司治理结构严重缺位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一个工具,中小股东的权益被严重侵害。设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建立起基本的制约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但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来看,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弱化,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成员构成问题、功能定位问题、报酬机制问题以及义务与责任问题等。在此,笔者就以上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成员构成问题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其直接原因就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不合理。从上市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并且应在其他方面保持独立性即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除为董事会服务外的任何咨询、顾问或其他有补偿性费用的劳务,也不得成为该上市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附属人员;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工作。但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原公司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内部董事、其他行政部门人员构成,他们或者没有独立性,或者缺乏相应的任职能力。在独立董事进入审计委员会工作的上市公司里,由于对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任职能力的要求以及聘用制度不尽合理,所以并不能保证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1.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成员应为5-15人。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到目前为止,有很多上市公司仍未设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尚未达到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处于弱势群体的独立董事虽然在审计委员会中工作,但当其意见会损害内部其他人的利益时,就得不到支持,审计委员会也就不能发挥其监督作用。我国应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全部或多数独立董事组成。只有这样,审计委员会才能真正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由内部人员控制的现象以及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叠的现象。


2.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能力。我国上市公司在聘用审计委员会成员时不太注重其管理背景和经验资历。如果没有良好的管理教育基础,以及丰富的有关财务或经营的经验,不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审计委员会成员就不可能发挥出令人满意的监督作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能力,强调其管理教育背景,确保其具备公司财务管理才能或管理咨询经验,甚至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只能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


3.审计委员会的聘用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在聘用独立董事方面存在两个问题:①缺乏公开选聘机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仍由董事会高层领导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提名的范围一般局限于“熟人”圈子,这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同时不能排除其缺乏这方面能力的可能性。②没规定聘用年限。独立董事的任期会影响其独立性,由于独立董事长期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共事,往往会被同化,他们不再独立或不完全独立。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方面通过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培养出优秀的独立董事人才,为审计委员会设立人才储备库,以备上市公司选择;另一方面在人才市场公开选聘优秀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并规定相应的任职年限,一般为2年。


二、功能定位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虽然涉及的监督范围比较宽,但其功能定位模糊。由于审计委员会人数、时间和精力有限,如果功能定位过宽,其相应完成的工作量就太大,也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洞察、分析公司深层、重大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及决策问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引入独立董事在其中工作,主要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盈余管理方面的欺诈,所以,如果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合理,就能够对控股股东及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从而使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利益和其他股东一致。合理地定位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将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资本市场发挥巨大作用。


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应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审计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性;二是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做好以下工作:对上市公司所聘用的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并监督其工作。制订相应程序以接收、保留并处理上市公司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相关问题的投诉;处理上市公司的雇员对可疑的会计与审计问题提交的匿名举报。审计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聘请独立顾问和其他顾问以履行其职责时拥有相应的权力。上市公司应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供适当的资金以支持其工作。


三、报酬机制问题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报酬机制设计非常重要,由谁来确定审计委员会的报酬和报酬的多少都会对其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也会影响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报酬,其机制有两种:一种是由董事会提供报酬。在没有一股独大现象、董事会与管理层没有重复的情况下,这种报酬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独立性。另一种是由公司管理层提供报酬,其结果可想而知,审计委员会越努力工作,但其独立性就越差;相反,如果审计委员会越独立,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


可见,合理设计审计委员会的报酬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产生激励作用。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报酬应由独立董事协会负责。报酬的来源可从两部分取得:一部分由上市公司提取独立董事经费上交;另一部分由证券交易所从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由独立董事协会统筹安排,由证监会监督发放。审计委员会中内部董事的报酬应由股东大会或契约明确规定。对审计委员会中所有成员而言,其报酬形式可分为基本报酬和奖励报酬。其中的奖励报酬主要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时发现并制止了可能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时候,或在公司当年业绩突出、股东获得较高回报的时候给予审计委员会奖励。


四、义务与责任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特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制约,审计委员会既不独立又没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体现出权责利不匹配。一些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报酬较高,却没有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所承担的监督风险也不大,其岗位形同虚设,无法形成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有效制约。


既然审计委员会接受了内部监督的任务,获得相应的激励报酬,享有充分的权利,尤其是有充分的知情权作保证,就应该履行其应有的义务与责任。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的职业努力程度,增强其责任感,除了建立相应的报酬机制和职业声誉机制外,还应用法律对审计委员会行为加以制约,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制。如果因为审计委员会怠于履行其职责而使其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出现重大失实,或出现虚假的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或相关利益人的损失,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公司或受损害的利益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有法律责任约束的义务才能得到切实履行。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可以促使审计委员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查财务报告和关联交易问题,从而强化其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