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9
一、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单位领导人对单位的经济工作、经济效益、经济责任负全面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所有责任都由其一人承担。且依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领导者经济责任需区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两种责任的轻重不同,相应规定的处分轻重也不同,因此必须慎重区分两种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经济行为是由该领导者分工负责的,是在领导者直接策划或授意下进行的,那么领导者对行为的结果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经济行为由其他成员或下属单位分工负责的,未经领导者审批而发生的问题,领导者与该行为无直接关系,但作为主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如我们在对集团领导者责任审计中,经常会遇到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亏损、失误、损失等该如何界定被审领导责任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主观臆断为集团领导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必须根据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看集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下属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经被审领导策划。如审计中发现某商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开城房产公司因负责人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墨守成规,加之受到资金不足、房产市场不景气、政府危棚简项目大量等因素影响,致使公司去年4月底累计亏损达1亿多。我们认为如果盲目地将其责任全部归集团领导者承担,显然有失公正,因"开城"毕竟是独立法人,有权决定其经营管理方式,但集团对子公司有着管理、指导的职能,由于集团公司多年来没有很好运用规章制度和的组织系统来实施管理,因此,我们认为被审者负有间接的管理责任。而同样在对某房产集团审计中,发现下属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科技公司自集团投资其1000万元创建以来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经调查我们发现,该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其经济活动都由集团老总直接参与决策、管理、策划,其损失纯属决策失误,对此我们作出集团老总对子公司的亏损应负直接责任。
二、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
的经济行为是连续的,由此产生的资料也是连续的,一项经营活动有时会涉及几任领导,前任在离任时的经营状况,会影响后任的经济效益,而审计行为是阶段性的,这就决定了必须分清前任和后任的责任,实际上就是责任期间的界定,这是责任界定中较难把握的,也是评价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前提。前任责任是指被审者的前任对其投入和过失延伸到本期才产生或造成的遗留问题应负的责任。后任责任是指被审者对任职期间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较难分清责任期间的往往有潜亏问题、应收帐款坏帐、投资项目损益管理问题等。我们认为对前任留下的呆帐、潜亏、损失,后任有责任加以处理,简单地认为新官不理旧帐的态度是不正确的。因为后任在任期内对前任经济行为的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但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应明确指出后任对前任问题作出处理对后任业绩的影响,而对后任采取消极态度对前任问题不作任何变动的,应明确界定为任期责任加以揭示。如在对区中城集团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其前任遗留下的香港广场、中岳花园、汇龙城、龙兴公司等四个合资合作项目投资额加上股东贷款已达2.4亿元,多年来不仅无任何投资回报,而且有些项目如汇龙城、中岳花园还协议承诺保证外方每年15%收益率及承担汇率风险,对此该后任在任期内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经上级部门同意,果断采取股权转让措施,造成损失9209.95万元。对于该前任问题后任积极加以处理而影响其业绩的情况,我们在审计报告中作了如实披露,并给予肯定。而在对淮海集团审计时,发现应收款项逐年递增,其中存在大量三年以上的潜亏因素,经抽查有3500余万元已很难收回,按问题产生的时间应明确为前任遗留,但被审者任期内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对此我们在报告中作为后任的主管责任加以揭示。
三、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主观责任是责任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等主观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客观责任是指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或有关法规的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等客观原因,使经济活动效果受到影响应承担的责任。区分二种责任的关键在于决策是否遵循了规定程序,是否受到难以预料和不可人为控制因素的影响,不可排除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等客观原因,象我区四大国有集团性公司,其领导人都是由政府部门聘任,下级服从上级应在常理之中。这就更需我们审计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地分析主客观原因,才能对领导者作出合理、公正的评价。如对淮海集团老总离任审计时,发现该领导任期内决策批准投资270万元控股90%在淮海路东段成立丽门百货公司,成立两年亏损800余万元。从集团会议记录、签定的协议等反映,该项目由董事长签字,如单凭这些往往会断定董事长应承担直接责任,但经深入了解,该项目确立系政府行为,目的想利用该项目带动周围冷落的人气,集团领导受领该项目后,虽尽了很大努力,但因受到当时淮海路尚未改造结束,周围环境人气不足,市场不景气等客观条件的影响,终难控制亏损局面。对此,审计评价中我们对该项目存在的客观原因作了分析说明。又如,我们在对本区某行政机关主任责任审计中,发现该领导为谋取小团体利益,由财务通过虚列成本、虚列事业支出、隐匿收入、提成中介奖励等手法设立"小金库"达301.89万元,用于发放奖金,其中该主任两年内在小金库领取奖金近20万元。据此我们界定该问题是主任的主观原因所为,相应对行为结果应负直接责任。
四、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
集体决策责任是指经济决策由集体讨论通过,则由集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个人决策责任是指不通过集体讨论或在集体决策中用不当手段私自决策,则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在对淮海集团审计时发现,在被审者任职期间,由投资部经理代表集团与他人签定了对东来顺酒楼的承包协议,由承包方每年支付承包利润90万元。但承包方未履行协议,结果经法院判决协议一开始就无效,致使集团蒙受很大损失。从现有资料很难分清是集体还是被审者责任,对此我们采取行政监督手段,找离任者、集团其他老总、部门有关当事人等了解情况,提供证据资料,查看会议记录,经过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发现该项目并未经集体讨论通过,纯粹由被审者利用职权擅自决定并指使部门经理操办的。根据上述事实,我们作出应由该领导者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对于重大集体决策失误的事项,我们必须坚持历史性原则,持慎重态度分析问题,界定责任。
总之,正确分清不同责任的界限,有助于正确评价被审者的业绩和判断问题的性质。而对领导者经济责任的界定存在许多较难把握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对责任的界定有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严格遵循客观、全面、历史、谨慎的原则,做到审计结论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相关的法规为准绳,对被审者的功过要全面看待,不能用静态的、孤立的观点来揭示审计事项,而要用动态的、联系的观点来揭示审计事项,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说透,对经济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客观工作环境,不能用单纯的结果来确定个人的经济责任,而要把握全过程并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划清责任,以防止结论与实际产生背离,带来审计风险,对受审计范围限制或取证不足或法规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宁缺勿滥,不作评价。由于我们在责任界定中,能注意把握这些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理"以"法"服人,使审计结果大多被组织部门利用,有的被审者职级得到了提升,有的被移送了司法部门,有的在奖励兑现时受到个人经济利益被扣减的处理。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尚无标准可借鉴,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经验,在不断尝试中使经济责任审计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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