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非擦控制百台“肉鸡” 用境外服务器做色情站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exp 时间:2012-12-15
  六安一90后小伙,虽然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却能玩转计算机,控制百台“肉鸡”,并利用境外服务器创建电影网站,发布淫秽视频,谋得利润。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某,1992年生,初中文化水平。2011年底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租用境外服务器,创建电影网站,并在该网站链接另一网站,发布大量淫秽视频共计62段,以此提高点击率和广告收入。并通过远程登录后利用黑客软件向互联网上某地址段内1433端口开放的计算机系统植入“木马”程序,然后使用“白金”、“傀儡僵尸”黑客软件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被非法控制的联网计算机俗称“肉鸡”),张某将所控制的“肉鸡”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攻击,以获取非法收入。经远程勘验,被张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系统达300余台。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提高其所建立电影网站的点击率,谋取经济利益,公然链接黄色网站,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达62段,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运用病毒软件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数量达300余台,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被抓获,归案后自动供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该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